上海,一男子以放弃分割4000多万元别墅和支付前妻1000多万元现金为条件获得8

白羊登义文 2024-06-02 09:42:59

上海,一男子以放弃分割4000多万元别墅和支付前妻1000多万元现金为条件获得8岁小女儿的抚养权。万万没想到的是,二人离婚不到一周,前妻反悔并“扣押”女儿。事后又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小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前夫返还已扣除的120万抚养费,且前夫还要再支付其240万抚养费。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上海法制报)

刘先生与周女士都是70后,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已经成年,小女儿仅8周岁。

夫妻俩登记结婚后,刘先生凭借自己的努力打拼,创办了一家规模很大的公司,并积攒下巨额的财富。

小女儿8周岁时,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离婚时刘先生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并不在乎,他在乎的是小女儿抚养权,因为他坚信妻子没办法照顾好小女儿,所以他愿意用巨额财产来换取妻子的同意。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一般只适用未成年子女。即大女儿已成年,不涉及到抚养权问题。因此,二人需要协商的仅仅是小女儿的抚养权问题。

后经法院调解并经双方同意约定:刘先生自愿将其名下一套价值高达4000多万元的别墅过户给周女士,并另外再分给周女士1000多万财产,但要扣除小女儿的抚养费120万。即刘先生应当将别墅过户给周女士,另外还要再给周女士支付900多万元现金,小女儿归刘先生一方抚养、周女士有相应的探视权。

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是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并经过双方同意的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离婚后第一个周末,刘先生按照协议保障周女士的探视权,将小女儿送到前妻周女士住处后,周女士却将小女儿“扣押”了,理由是小女儿本人不愿意再见到刘先生的,与其无关。

紧接着,周女士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女儿的抚养权,且刘先生不仅要返还之前扣除的抚养费120万元,还要再支持其小女儿抚养费240万。

也就是说,周女士反悔了且将女儿抚养费提高一倍。

当时刘先生之所以会同意给周女士一套4000多万元的别墅和1000多万元的现金,主要是为了获得小女儿的抚养权。可周女士拿到财产后不到一周,就反悔且还“双标”,自己抚养时却要将抚养费提高一倍。

刘先生当然不会同意,且大女儿也看不下去了,主动站出来为父亲作证,指认母亲长期有严重精神和情绪方面的问题,且曾长期以教育为名对其家暴。

一、那么事实真的如此么?

法院受理周女士的诉求后,开始展开调查。可法院到小女儿就读学校调查后发现,周女士曾多次到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导致小女儿的班主任将周女士的微信好友删除,只留学校公共联系方式。

法院同时还证实,学校及班主任一般都是通过与刘先生沟通联系关于小女儿上学等相关事宜的。

也就是说,对小女儿健康成长更有利的是刘先生。

二、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由于小女儿已年满8周岁,抚养权归属要尊重小女儿的本人的意愿,看其愿意随谁共同生活。

为了证明这一点,周女士让此时已年满9周岁的小女儿接受法院的询问,小女儿声称父母对其都很好。之前其是没想好,现在其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

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周女士是否就一定胜诉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已满8周岁子女的意愿,应当是其真实意愿。

具体本案中,周女士离婚一周后就反悔,其与小女儿共同生活没多长时间,且其存在误导小女儿的行为,即法院认为现在并不能反应是小女儿真实意愿。

其次,小女儿目前所表达的意愿,是周女士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即是在违法状态下、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情况下形成的,小女儿真实意愿应当以此前其表示希望和父亲刘先生共同生活的视频证据为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维护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是小女儿真实意愿,并以现有证据证明小女儿与父亲刘先生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由,驳回周女士的所有诉求,且周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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