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因丈夫长期家暴、婚内出轨,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丈夫一开始时同

白羊登义文 2024-06-02 09:36:09

广东广州,一女子因丈夫长期家暴、婚内出轨,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丈夫一开始时同意的,但之后又反悔并威胁女子要求见面。女子为了防止万一,叫了五男一女陪同前往,可即便如此,女子还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被丈夫持刀当街杀害。目前丈夫因构成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澎湃新闻)

女子周某出生于1987年,初二辍学后,周某就从广东湛江老家到深圳务工。在深圳务工期间,周某在滑冰场认识了来自河南、1986年出生的男子赵某。

两人认识不久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赵某是“看场子的”且还经常和人打架,家人得知后坚决反对。可当时周某年轻不懂事,不顾家人的反对,与家人失去联系两三年,并跟随赵某到了河南定居生活。

到了河南后,两人先后育有一子一女,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可婚后周某却过得一点都不幸福。赵某不仅家暴,还前后出轨过几次,有次导致一女子怀孕后,还是由家人出面帮忙处理的。

两三年后,周某因倍受委屈,主动与家人取得了联系。家人得知周某的经历后,劝说其离婚回家。

可赵某已经无数次威胁过周某,为了家人的安全,周某不敢提离婚,只能委屈求全继续与赵某生活在一起。2014年时,二人因生活拮据,来到广州务工。务工期间,周某买了房和车,还有几十万元存款。

可赵某却仍然婚内出轨,每次周某提出离婚时,赵某要么下跪求原谅,要么就是殴打并威胁周某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周某知道对方的为人,只能隐忍。

去年7月份,周某提出带孩子到广州生活被赵某拒绝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事后周某再一次提出离婚,并到河南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

民法典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夫妻因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一般要等30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反悔后另一方还要离婚的,只能起诉离婚。

一开始赵某是同意离婚的,并很快与周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甚至还扬言离婚后要带别的女人回来住。但其要求周某先将银行存款40万转到其名下。

周某为了彻底摆脱赵某,同意了。可谁曾想,赵某拿到钱后,就后悔了,并多次威胁周某要与其见面。

当时周某是不同意见面的,但赵某却不停威胁,周某只能同意,为了安全起见,周某还叫了包括其弟弟妹妹在内的五男一女陪同前往,与赵某见面。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见周某一行是七个人,且其中五人还是男性,赵某一点也不害怕,见到众人时,直接拿出刀就捅人,将几名男子捅伤后,又持刀追赶周某,并在周某身上连续捅刺了七八刀致其死亡。

最终,五名男子将赵某制服后,交给民警处理。

经鉴定,周某符合钝器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还致一人轻伤、3人轻微伤。

案发后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案件还没开庭审理。

1、不得不承认,周某的家人看人还是比较准。可当时周某却不听劝,自以为是嫁给了爱情,并因此而与家人断了几年的联系,结果却因当年错误的选择,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真是令人唏嘘!

有网友认为,最可怜的还是两个孩子!一夜之间就同时失去了父母!可悲、可叹!

还有许多网友质疑称:“周某为什么要同意见面?5个男子都制服不了赵某?离婚冷静期规定合理么?”

2、那么从法律上讲,周某是否可以拒绝见面?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由于赵某长期对周某实施家暴,周某不仅可以拒绝见面,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3、赵某签了离婚协议书后反悔,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一方存在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即赵先生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侵犯周某婚姻权、长期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其身体健康权,周某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主张过错方赵某少分一定比例夫妻财产,作为对周某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虽然赵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但这并不代表二人就不能离婚。即周某还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避开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来避免赵某再与自己接触,以免人身安全遭受侵害。

4、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其行为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父母的意见一定要重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面对,依法维权,绝对不能委屈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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