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86年《末口审判书》开始,英国王室在中世纪进行过多次全国规模的财产调查登记

鹤毅看过去 2024-06-01 22:13:20

从1086年《末口审判书》开始,英国王室在中世纪进行过多次全国规模的财产调查登记,像1279年的百户区卷档,1436年亨利六世税收调查等,可以很直观的观察英格兰地产变动的长期趋势,与人们通常认为的土地趋向兼并不同,实际上封建地产的趋势是不断缩小、分散……

据统计,1086至1279年,剑桥郡的60个乡村的地产分布情况,这里的王室领地本来占耕地的16%,到1279年时已全归其他封建主掌握,大封建主的地产也大量减少,而教会的地产则大量增加,骑士的地产增加了两倍多。在牛津、贝德福德、亨廷顿、白金汉、剑桥五郡中,从国王直接领取封土的大封建主的大地产数目及所占面积都在减少,1086年时,该地区有面积在160犁到200犁(每犁按120英亩)的大地产2个,面积占到全部世俗封建主土地的14%,而到1279年,完全分裂消失。120犁到160犁的地产,1086年也有2个,到1279年只剩下1个,80犁到120犁的地产,数目由3个减为2个,面积从占10.8%降为占5,8%。相反,面积在20犁到40犁的地产,数目由12个增到17个,面积则由占10.7%增为18.5%。面积为10犁到20犁的地产,数目由21个增到34个,面积由占10.4%增为17%,面积在5犁到10犁及5犁以下的地产都有很大增长。

结合1436年税收材料来看,这种变动趋势更为明显,1086年,王室领地占了全英格兰耕地的1/7到1/5,180个大贵族占有的土地几乎占了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一半,到了1436年,王室领地只占全国耕地的5%,51个土地年收入超过768镑的贵族的地产只占10%,加上183个大骑士地产也只占到20%。也就是说,英格兰已完全成为一个以直属国王的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当然这里的自耕农与东方的“自耕农”不可同日而语,他们户均20至30英亩土地(100-200亩)的保有量在东方完全可以称为地主。

大地产建立的初衷,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市场交换不发达,封建主企图通过规模庞大、无所不包的封建地产经营体系来提供足够的实物消费。但是这种封闭体系是暂时的,也是低效的。地产规模庞大、经营多样、分布零散,再加上封建家族巨大消费对供应的压力,内部不可避免建立了一套庞大琐细的管理体制,包括地租征收、监督和组织生产劳动、财务管理、实物储藏、保管和分配、交易买卖、放债及为大地主家族提供生活服务等。地产越大,结构越复杂,管理上的环节就越多,全部体制就更繁冗拖沓,经营管理上的缺陷也就越明显。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市场交换的活跃,大地产的封闭状态也被打破,封建主不得不考虑利润或收支平衡,对地产经营作出调整,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出卖或出租那些位置偏僻、地块零碎、远离市场的部分耕地;雇工自营和劳役只保持在大地产中心附近,但也只能应一时之需。大封建主因地产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是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普遍现象。十二、十三世纪以后,欧洲大陆上的大地主负债累累是普遍的,被迫向商人、高利贷者借债。从收入构成上看,进入十五世纪即开始经历了一个普遍的“负债阶段”,有些庄园的负债甚至是年收入的十几倍。

流行观点认为,农民家庭经营是小农经济,规模小、效率低,生产工具简单落后,不能抵御天灾人祸,而大地产由于能够采用协作劳动和规模经营,就具有前者不可比拟的优势,因而在历史进程中后者就自然而然地淘汰前者。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大地产只有封建特权维持的一时垄断,并不存在什么技术上的明显优势,相反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而以村社为组织的农民家庭经营土地进行协作互助,共同抗御风险也很普遍。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封建主不断放弃自己的直营土地转而分割、出租,虽然能解一时之急,但通货膨胀和价格革命会让固定的地租收入也越来越缩水。 (参阅: )

0 阅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