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未成年女子在网上认识男网友后,相约见面喝酒。事后女子以假装醉酒、无处可

白羊登义文 2024-06-01 14:42:37
河南安阳,未成年女子在网上认识男网友后,相约见面喝酒。事后女子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为由,主动与男网友开房。可过程中,女子却故意在男网友身上留下伤痕。之后女子就以被“侵犯”为由报警。男网友被刑拘后,“家属”主动要求赔偿撤案。检察院深入调查后发现异常,最终三人被数罪并罚。 (来源:红星新闻) 一男子上网时认识17岁女网友李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李某主动邀约男子到酒吧喝酒。两人在酒吧喝酒过程中,李某很主动的与男子玩游戏喝酒。 在酒吧喝酒结束后,李某声称自己喝醉了、无处去可。男子信以为真,且没经住诱惑,与李某开了房。 可谁曾想,事后李某却报警声称被“侵犯”。由于二人确实是开了房,且男子身上也确实有李某留下的伤痕、女方还是未成年人,警方当天就刑事立案。 可令人不解的是,男子被刑拘后,名叫王某甲的女子却以是李某姑姑的身份,主动与男子家属联系并声称只要家属同意经济赔偿,就可以去派出所撤案。 家属将这一情况告知办案民警后,民警觉得很反常,于是对王某甲以及与其一起去找家属的王某乙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王某甲并非李某的姑姑。 由于涉及到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随后警方与检察院联合办案。后经多方查证,警方确认三人曾先后在重庆、四川、河北等地,总共报警8次。有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对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 也就是说,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曾先后以这种方式作案8次,导致三人差点被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且确认敲诈勒索总额为23.7万元,既遂为8.7万元。 那么3人需为其行为,付出什么代价呢? 首先,从刑法上讲,不论行为人使用任何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均构成违法犯罪,只是具体罪名要看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来确认而已。 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时不得不交付个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数额犯罪认定标准》明确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财物的,分别是指2000-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注意!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同时还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开口要了多少钱,就以这个价值定性,实际得到多少钱,只认为是既遂情节、只影响量刑。 也就是说,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向被害人开口要了23.7万元,那么其敲诈勒索金额就应当认定为23.7万元。虽然实际到手只有8.7万元,只能认为其犯罪既遂8.7万元。即未遂部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其次,三人除了敲诈勒索外,同时还有诬告陷害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到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应当要注意的是,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即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此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后果的,就构成此罪。 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作虚假告发、诬告陷害,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导致他人被刑事立案调查后果的。即未刑事立案的,一般只是治安处罚。而导致他人被刑事处罚或者具有多次情节的,则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 也就是说,由于三人共同作案并导致3名被害人被刑事立案调查,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三人仅这条罪行,就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虽然三人是共同预谋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且李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更大。但李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谨记“网络交友需谨慎”这句老话!即君子只有不立于危墙之下,才能独善其身!切勿因一时糊涂而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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