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民,一男子轻生时写下一张遗书,要求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子留给母亲和弟弟继承

白羊登义文 2024-06-01 14:41:56

辽宁新民,一男子轻生时写下一张遗书,要求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子留给母亲和弟弟继承。可弟弟想将房子过户到母亲名下时,却被男子的非婚生女儿拒绝。最终,双方为了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

(来源: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年轻时与杨女士是恋爱关系。两人恋爱同居期间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取名姓李。

可两人最终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而导致分手,两人分手时女儿才几岁大,故约定归杨女士一方抚养。

可后来两人却因女儿抚养费等问题,闹上法庭。由于有出生证等证据证实女儿与李某有血缘关系,故法院判定李某应当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虽然李某每个月按时给女儿支付抚养费,但其与前女友杨女士及女儿却都没有再见面,且一直独自在登记其名下的房子居住生活、没有结婚。

可能之后的生活过得不如意,最终李某在50岁时选择轻生,并留下一张遗书给其弟弟李先生。

李某亲笔书写的遗书大意为:“弟弟,我死以后钱和房子留给你和妈,我欠郭某500元,欠大姐200元”。遗书中还要求弟弟如何处理其丧葬等具体事宜。

李某去世后,李先生完全按照其遗愿处理其丧葬事宜,并为其还清了共计600元的债务。李某生前的银行卡一直由其母亲谭大妈保管,故李先生未作处理,只想将哥哥李某的房子过户到母亲名下。

可李某现在已经20多岁的女儿李女士得知后,却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依法分割父亲李某的遗产。

但李先生认为,侄女成年后从来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而且,但凡侄女孝顺一点,能给到哥哥一点温暖、关心,哥哥也不至于走到这一步,因此,其与母亲都不同意李女士来分割李某的遗产。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拿着李某亲笔书写的遗书将侄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遗书就是遗嘱,应当要按照李某的遗书来执行分配其所有遗产。

李先生主张称:

第一,哥哥李某在遗书中写下了手机、理财账户及银行卡的密码,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先生的意思是,李某写遗书时还没有去世,这些存款还属于财产,且是李某个人财产,李某有单独处分权,其表示接受,故应当视为赠与行为。

第二,李某去世后,其所剩余财产才视为遗产。此时李某的遗产就剩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其遗书明确表示,房子由李先生与母亲谭大妈共同继承,且遗书有遗愿,应视为遗赠义务,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第三,其已经搬到李某名下房产居住、为李某还了债、操办丧事、已经取得房产并履行了遗赠义务,

第四,李女士未能拿出亲子鉴定报告证实其与李某是父女关系,故不能认定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退一步讲,即便是父女关系,李女士从未赡养过李某,应当视其为遗弃行为,故其不再有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

但李女士却认为:

其一,其怀疑遗书的真实性,并主张是伪造的。

其二,赠与不能以所谓的遗嘱形式体现,赠与需要合法的文书形式,父亲李某生前如对财产交付已经完成,不存在密码写在所谓的遗书上。

其三,父亲一直单身,银行卡由奶奶谭大妈保管是正常的,谁保管不代表就赠与给谁。

其四,现有证据证明父亲的银行存款未到期,叔叔李先生是在父亲去世后取出的,人死亡之后遗留下来的就是遗产,故父亲的所有现金存款都是遗产。

其五,父亲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无病无灾,年纪未到50周岁,其从未放弃赡养义务,其与父亲从未签署过断绝父女关系证明,故其并未遗弃过父亲。

其六,父亲曾说过财产都留给其。且父亲从未质疑过两人是父女关系,是李先生作为死者的弟弟为了争夺财产来质疑二人的父女关系,且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首先,李先生及其母亲谭大妈要求确认有效的“赠与合同”,针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李女士要求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等原因未能进行鉴定。因此,该材料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认定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即使材料真实,也应认定为系李某的遗书,并非赠与合同,且遗书中并未写年月日,故不属于遗嘱。

最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也就是说,即便李女士不是李某婚内生子,但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二人是父女关系,除非李先生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二人不是父女关系,否则法院就会认定李女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李先生只是第二顺利继承人。因此,其没有继承的资格。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写的只是遗书。即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母亲谭大妈和女儿李女士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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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3 20:29

    轻生就是不负责任…死都不怕,还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