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网传一女子实名举报去年9月份,其还未成年时,被当地某派出所正式民警强奸

白羊登义文 2024-06-01 14:40:32

湖北武汉,网传一女子实名举报去年9月份,其还未成年时,被当地某派出所正式民警强奸。女子声称,其事后曾多次报警,但却未得到处理。女子在举报视频中承诺,其愿意对其举报信息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纵览新闻)

据了解,该女子名叫于某,出生于2005年12月份,系辽宁人。

于某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当地某派出所正式民警吴某时声称,吴某在去年9月份、其还未满18周岁时,在派出所办公室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于某在举报视频中还声称,其举报的目的不是为了向吴某要钱,而是希望吴某受到应有的处罚,且案发后其曾多次报警,但吴某却没有受到处理。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于某还晒出其于2024年2月20日13时58分,在网上举报吴某的相关截图。该截图显示,主管部门已受理举报、目前正在办理中。

于某在举报的视频中又声称,吴某还有受贿、打人等行为。且于某还承诺,其反映的情况如有编造陷害,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后吴某任职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不信谣不传谣”!上级主管部门则回应称,会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表示:“实名举报还有假?希望严查!”、“在派出所办公室?我怎么有点不敢相信呢?双方到底什么关系呢?于某为什么会在派出所?、“这种事情非同小可,必须严查,如果是真的,必须严惩吴某、反之,则要追究于某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并非与未成年人发生了关系,就一律认为构成强奸。即未成年人还分未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两种。前者,无论是否自愿,才一定构成强奸罪;后者,则要看女方当时是否自愿的。

具体而言,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与女方发生关系时是违背了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即妇女是因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被违背意志的。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事发时于某是17周岁未成年人,因此,其当时是否真的被吴某违背了意志、二人是否发生过关系,是能否认定吴某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至于案发地点在哪里,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当然,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是属实,那么一般就会酌情从重处罚。毕竟,在派出所办公室作案影响恶劣!

其次,吴某是正式民警,属于公职人员,其如果胆敢知法犯法,后果不仅是刑事处罚,且还要被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缓刑)的;

简而言之,只要是公职人员,胆敢以身试法,且被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的,那么上级主管部门会在判决生效后,对行为人开除公职处理。

最后,如果于某所举报内容不属实,那么其也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故意捏造事实,到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于某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吴某的,那么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其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真相到底如何,我们要相信主管部门捍卫公平正义的决心!即主管部门一定会在最快的时间内,查清真相,给于某或者吴某一个说法!并严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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