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了!”内蒙古巴彦淖尔,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处后,现场呼吸测试结

白羊登义文 2024-06-01 14:37:55

“交警败诉了!”内蒙古巴彦淖尔,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处后,现场呼吸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现场抽血结果为128.3mg/100ml,男子对两次测试结果都没有异议。案件送到检察院后,男子也认罪认罚。可谁曾想,拿到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后,男子立马翻脸,遂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还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18时许,马先生一个人在烧烤店吃烧烤时,大约喝了4、5瓶、每瓶500毫升装的啤酒。

21时许,在烧烤店喝酒后,马先生驾驶摩托车先去加油站加油。从加油站出来后,马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时,被在路上查酒驾的执勤交警查获。

马先生下车接受检查后,交警闻到其一身酒气,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交警又安排马先生进行抽血检测。抽血结果显示,马先生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血液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应当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此,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马先生刑事立案,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2月23日,交警对马先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4月6日,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在上述过程中,马先生全程都非常配合。比如说,两次酒精检测时都配合并签名、注明无异议;前后三次接受询问时都稳定陈述当晚在哪里喝的酒、喝了多少酒,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也认罪认罚。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拿到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后,马先生马上就翻脸了,并将交警告上法庭。

马先生质疑称:

第一,交警声称已经于2023年2月23日,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至今都未曾收到这份处罚决定书,交警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交警在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存在取样不合法以及血液送检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因此,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证据不足基础上作出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血样应当在3日内送检。

交警举证称:

首先,马先生在两次酒精检测时均没有异议,且都在检测结果上签名、注明无异议,故两次结果有效。

其次,马先生三次稳定陈述其犯罪行为的过程及具体时间等,且在检察院认罪认罚,该情节也作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马先生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再次,本案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到案经过中记载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和血样提取过程,并且现场在马先生接受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时进行拍照和录像,固定证据,且现场对提取的血样进行封装,由当事人在血样封装袋上签名捺印后当场封装,不存在取样及检测不合法情况。

最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送检时间的规定上出现了冲突。即前者规定送检时间为3日,后者规定为5日。

但是,2011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属规范性文件,2020年被公安部修改的《程序规定》属部门规章。无论是从法的层级效力还是时间效力上,都应当按照《程序规定》来办理案件。

根据上述《程序规定》第36条1款2项规定,交警应当在提取血样后5日内将血样送检,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5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具体到本案中,120救护车医护人员在现场提取血样后,交警在5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报告后次日送达马先生,血样送检及结果送达均符合法定程序,故不存在送检程序不合法情况。

法院认为:

其一,交警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后,一直没有向马先生进行送达,马先生提起诉讼后,交警才在9月28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马先生。

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二,交警提供的材料证明马先生是在临河区某路段被查获的,但交警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位置与上述材料所述不一致,故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定交警撤销对马先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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