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男子深夜、无证开着耕地机,带着情人下地耕地,过程中,情人因为颠簸头晕下

小琴看世界 2024-05-30 18:31:51

河南南阳,男子深夜、无证开着耕地机,带着情人下地耕地,过程中,情人因为颠簸头晕下车休息。男子耕完地后,找寻情人,结果却发现情人卷入耕地机中死亡,而后报警。事后,男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又被情人家属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男子赔偿情人家属2.8万余元,情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已婚男子赵某1与女子赵某2系情人关系。3年前的一天晚上7点多,赵某1开着耕地机帮人耕地。

过程中赵某2多次联系赵某1,赵某1回复赵某2可以带着赵某2一起耕地。

当日晚上9点多,赵某1帮忙耕完一家农户的地后,开着耕地机接上赵某2,后又前往另一户人家地里耕地。

耕地过程中,坐在驾驶室内的赵某2因颠簸导致头晕,让赵某1停车,从耕地机上下去休息。

随后,赵某1继续耕地,耕完地后,在地里呼喊找寻赵某2,因为没有看到赵某2,赵某1慌了,当即四处查找,结果在地里发现了赵某2当晚穿的衣服和残肢。

意识到,出了人命,赵某1当即便报了警,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

报警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查实赵某1未取得拖拉机G1驾驶证,所驾驶的旋耕机也未依法办理车辆行驶证。同时经鉴定,赵某2系被钝性物体作用致多脏器、器官破裂而死亡,即被卷入旋耕机中死亡。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警方认为赵某1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随后对赵某1立案侦查,调查完毕后,依法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而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赵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2的家属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赵某2家属要求赵某1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96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等规定,不论是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才能得到支持,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在赔偿范围内。赵某2家属提出的各项诉请,仅丧葬费属于合理诉请。

第二、赵某1在未取得拖拉机G1驾驶证也未办理车辆行驶证的情形下,明知驾驶室核载一人却放任赵某2乘坐正在作业中的旋耕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也违反安全作业规范,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2明知拖拉机为非营运车辆,且在能见度差的深夜搭乘赵某1驾驶正在作业中的旋耕机,忽略安全防范意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双方对这起事故均存在过错,赵某1承担80%的责任,赵某2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核定赵某2家属提出的丧葬费后,遂判决赵某1赔偿赵某2家属2.8万余元丧葬费。

赵某2家属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

赵某2家属认为:第一、赵某1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并无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

第三、事故发生时,赵某2已经从旋耕机上面下来,导致赵某2死亡的全部原因系赵某1未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的操作、未等到赵某2走到安全范围外就继续驾驶旋耕机。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赵某2因“搭乘”原因导致事故成因。

第四、赵某1没有取得驾驶证,没有办理车辆许可证,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赵某2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高度注意自身安全,其在夜间跟随赵某1一起旋耕土地,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赵某2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相关刑事判决认定赵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非交通肇事罪。案发时,赵某1驾驶旋耕机在农田中进行旋耕作业,案发地点并非道路,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再次驳回了赵某2家属的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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