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邹某在一家酒店吃完饭,结账时,账单金额是929.8元,酒店却收款930

晓瑞聊社 2024-05-30 14:24:15

辽宁大连,邹某在一家酒店吃完饭,结账时,账单金额是929.8元,酒店却收款930元。邹某认为酒店占了自己的便宜,打12315进行投诉,最终,市监局对酒店处以4000元的罚款。

一天,邹某相邀几个好友在一家酒店把酒言欢,哥几个觥筹交错,非常开心。吃好喝好后,邹某抢着去结账。

吧台收银员先是问了一下几号桌结账,然后打出账单交给邹某,账单金额是929.8元。

邹某看过账单,还打趣地说道,哈哈,这数字真凑巧,929,就知道我爱喝酒!

这时,收银员说道,先生,您的账单一共是930元。是交现金,还是扫码?

正沉浸在喜悦中的邹某看了看小票,心想,这商家也够抠门的了,8角钱的零头也不给抹。

其实也不是8角钱的事,就是酒店的这种处事方式让人难以接受。

于是,邹某较起真来,不是929.8元吗?

收银员解释道,这位先生,我们酒店一直都是角币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收款,您的账单中是8角,所以四舍五入后,收您930元。

借着酒劲邹某也发起浑来,大声嚷道,什么四舍五入?我还圆周率呢!

我就问一句,你们凭什么四舍五入后就多收我2角钱?我投诉你!

接着,邹某开始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但由于时间太晚了,邹某没有打通,于是邹某扫码付款930元,并取得了收银小票。

次日,邹某再次拨打12315电话进行维权,最终,酒店向邹某退款2角,同时酒店被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的处罚。

【@静心法谈 】

1、酒店侵害了邹某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时候,享有的同商家进行合理、公正地进行交换的权利。

邹某当晚在酒店的餐饮费用合计是929.8元,则邹某只需付款929.8元。

酒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向邹某收款930元的行为,就已经侵犯了邹某和酒店之间进行公平交换的权利。

此时,邹某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酒店被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的处罚。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邹某当晚的餐饮费用合计是929.8元,酒店竟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反向抹零,收取邹某930元,这种行为就是在标价929.8元之外,再加价0.2元的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酒店向邹某退款2角,同时被市监局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的处罚。

3、邹某能否向酒店主张三倍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法》的增加赔偿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告诉消费者虚假的事实,或者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相,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务,继而遭受损失。

就是说,商家的欺诈行为,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而增加赔偿条款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商家的惩处力度。

酒店在为邹某等人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并没有欺诈的行为,比如酒水掺杂、掺假,菜品以次充好等情况存在。

而是在结账时,酒店在实际账单金额929.8元之外加价0.2元进行收款,因此不构成欺诈,所以邹某无权要求酒店给予三倍的赔偿。

4、本案告诉我们,诚信经营是根本,贪图小利伤人心;四舍五入不可取,小小案例警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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