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店家凭什么拒退?”浙江杭州,一买家在网店下单60只花瓶,

晓瑞聊社 2024-05-30 14:19:07

“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店家凭什么拒退?”浙江杭州,一买家在网店下单60只花瓶,花了5800元。到货后第6天,买家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协商未果,买家将卖家小李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事情是这样的,小李在某平台开了一家网店,主要经营花瓶、摆件等装饰品。某日,一买家准备在小李的网店购买60只花瓶,看到如此大的订单,小李特别高兴,于是果断给买家打了折。最终,二人以5800元的价格成交。

可是,还没等小李高兴劲儿过去,她就收到了买家的退货通知,退货理由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

小李纳闷儿,按理来说,60只花瓶数量也不小了,买家完全可以先买一个,收到货后不满意可以退一个就行,现在60个花瓶,来回运费也不少了吧?虽然事有蹊跷,但规定就是规定,买家若是不喜欢,便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以,小李爽快同意了买家的退货要求。

然而,收到货后,小李发现,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小李很气愤,在退货时,买家称自己从事婚庆行业,所以买的数量比较多,但承诺花瓶尚未使用,那花瓶上残留的水渍又怎么解释呢?

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递,并附拒收理由:影响二次销售。

随后,买家将小李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我们来看看谁更有理。#头号周刊#

法庭上,买家搬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买家称,退回的60只花瓶完整、无破损;而且,原包装、标签完好无缺,根本不影响二次销售,反倒是小李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因此,买家请求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268元。

粗看之下,买家的观点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小李觉得自己更委屈!小李说,并非自己不通人情世故,也不是自己打法律的“擦边球”,只是这货确实不能退啊!

首先,花瓶上有水渍是事实,试想一下,如果自己把残留水渍的花瓶售卖给其他顾客,那自己的商业信誉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这60个花瓶放在自己手里就相当于报废了!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同时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所以,根本不存在店家承担退货运费一说。

双方各执己见,从庭审现场各方陈述、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买家确实使用过花瓶,但是包装、花瓶及其附件完好无缺,只是残留水分。

到这里,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称,无理由退货,真的以为是无理由啊?!

也有网友认为,买家毫无底线!作为婚庆公司,自己挣钱了,用完就要退货,其行为实在可耻!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呢?

首先,买家第6天退货,虽满足7天无理由退货,但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无限制”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买家自认在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并未造成损害。但买家的这一行为并非是因检查商品质量而行使的拆封、查验权,事实上,买家已经行使了物品所有人对自身物品的使用权、占有权。

其次,花瓶有水渍,并不完好!而且,花瓶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对本身产生磕碰、摩擦,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

另外,在网购中,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平台,买卖合同即生效,本案中,双方达成退款意见时,即视为在履行“解除合同”。

虽然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退货时效为15天,但“解除合同”附带的条件是:使用情况为未使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买家的行为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7天无理由退货”?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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