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张女士是一家宾馆房务部的总台领班,工作中发现女下属肖莉未在更衣室换装,

晓瑞聊社 2024-05-30 14:17:02

浙江舟山,张女士是一家宾馆房务部的总台领班,工作中发现女下属肖莉未在更衣室换装,而是为赶时间直接在吧台换衣服,有碍瞻观,劝说无果后,拿出手机进行拍照,不料,竟被宾馆辞退。张女士不服,为讨回公道,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

一天早上,张女士发现员工肖莉匆匆赶到大堂吧台,脱下自己的外衣,开始更换工装,张女士让肖莉去更衣室换装,并批评她上班总是踩点来,每天都在岗位上换衣服,影响非常不好。

肖莉非但不听,还顶嘴说自己又没有迟到,为什么要批评自己?在这换衣服怎么了,自己又没有全脱光,不是还穿着衣服嘛。

张女士早就对肖莉的举动不满了,见肖莉如此的蛮横无理,大发雷霆,说肖莉顶撞领导,无视公司的纪律。

肖莉则说张女士是有意和自己作对,小题大做,于是俩人各说各的理。

张女士见状,立即拿出手机,一边拍照,一边说,好,看看咱俩谁有理。

见张女士拍摄自己换衣服的照片,肖莉立即不乐意了,直接打电话报警,说自己换衣服时有人在偷拍,现在人被抓住了。

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张女士认为做的没有错,主动向民警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把手机拿给警察查看。

张女士一共拍摄了两张照片,照片上的肖莉一张上身只穿着打底衫,另一张是正在穿工装上衣,且已经伸进一只衣袖。

两张照片中,肖莉都下穿工装长裤,没有暴露隐私部位。

于是民警对肖莉说,因为照片并没有拍摄到隐私部位,且张女士也没有把照片转发给他人,因此并不违法。

只是此种做法有些不妥,于是警察对张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张女士将照片删除。

气头上的肖莉见警察帮不了自己,于是怒气冲冲地又到人事部门进行投诉。

宾馆的副总艾某平日里和肖莉交好,加之和张女士有积怨,于是对肖莉说一定会给她做主。

如何处罚呢?艾某也是动了一番脑筋。

罚款也罚不了多少钱,批评教育更是无关痛痒,得让她知道得罪我艾总的后果,于是艾某开始翻阅公司的规章制度。

终于找到一条,张女士的偷拍行为属于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不礼貌的举动,对肖莉构成了骚扰,并引发肖莉报警,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于是艾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将张女士直接开除。

得知情况后,张女士大惑不解,明明是自己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连警察都说自己没有违法,咋就被开除了?

张女士不服,去找领导讨说法。

领导则以违反公司《员工守则》做说辞,说公司一视同仁,已对肖莉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将张女士开除,也是按章程办事。

无奈,张女士又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在审理后,一致认为宾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宾馆做出此种决定是违法的。

宾馆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法院判决驳回诉讼,劳动仲裁失去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拍摄肖莉更衣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的规定。

张女士拍照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及合理的程度,构成了对肖莉的骚扰,所以宾馆以此为由,解除同张女士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2、二审改判伸张正义,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女士作为宾馆房务部的总台领班,工作职责包括监督、纠正本部门员工的遵规守纪情况。

在发现肖莉不在更衣室换装,有碍公司形象一事上,张女士是先行劝阻,未果后,拍照留取证据的目的是打算向公司反馈,并且所拍画面没有肖莉的隐私部位,同时也没有将所拍照片予以转发。

因此,即便工作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妥之处,但绝对不构成行政违法,否则公安机关也会给予处罚。

一审法院以张女士违反宾馆的《员工守则》为由,认为宾馆单方解除同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法条明确规定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如何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法条没有明确列举。

二审法院则认为,法条的适用要具有等价性。

参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六款的规定,显然张女士的行为远没有给宾馆造成重大的损失,甚至都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张女士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显著轻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3、本案告诉我们,职场风云变幻,公报私仇频现;只要行正坐端,正义迟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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