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子拿97万给儿子儿媳买房,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可多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媳说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女子却说97万是借款,要求儿媳先返还。可儿媳却仅用一招证明这97万是赠与,自己不用还。法院的判决让女子嚎啕大哭。
(案例来源:南通中院)
赵俞失魂落魄地回到父母家中,脸色阴沉,满腹心事。
在母亲申静云的追问下,赵俞才支支吾吾的表示:自己和妻子文莉过不下去了,两人准备离婚。
申静云愕然,如遭晴天霹雳,她的声音微颤:“你们要离婚?那你们的房子怎么办?”
儿子儿媳名下的那套房,可是他们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啊。
那时儿子儿媳在苏州奋斗,两人结婚多年,但是积蓄不多,儿媳已经大着肚子,快要生孩子了,两家人就商量,一起凑钱给小两口在苏州买套房吧,这样他们一家三口也有一个安稳的家。
赵俞和文莉把房子看好后,申静云转了60万给儿媳,并备注了“房款”,之后儿子儿媳说房贷压力大,申静云又每月向儿子转了6600元帮他们还贷。
房子买好后,写了儿子儿媳的名字,约定为他们夫妻共同共有。
这些年,申静云只盼着儿子儿媳好好过日子,她就知足了,她觉得自己这一切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可近两年,儿子每次回家,都是满脸愁容,申静云劝儿子好好跟儿媳过日子,男子汉气量大一点,有什么事情多让让文莉。
可赵俞却说:婚姻就像穿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
时间一长,赵俞跟父母就只报喜不报忧,申静云一直以为,他们小两口又和好了,于是乐此不疲的替他们还着房贷。
可万万没想到,儿子却给她扔来一记闷雷,赵俞说:“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还能怎么办?”
申静云看着儿子,心中五味杂陈。对于这样的结果,她是不满意的。
自己为儿子儿媳付出那么多,最后人财两空。
之后,她算了一笔账,首付60万,加上这些年还贷的钱,她一共给了儿子儿媳97万,于是她找到儿媳,说这97万当初是借给他们小两口的,现在既然你们要分开,那么先把钱还了再说。
文莉不可置信的看着申静云,婆婆当年的承诺可是如雷贯耳:钱我们出,房贷我们还,我们对你们的要求就是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再说,当初自己也从娘家拿了钱,这笔账又怎么算。
文莉一口回绝了申静云的要求,她认为这是婆婆对他们小两口的赠与。
之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定呢?
1、申静云主张这97万是借款,儿子曾经对借款事宜予以确认。
对于申静云要求小两口返还97万的诉求,赵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表示自己当年曾写信跟母亲确认了借款事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借给儿子的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申静云主张既然儿子儿媳打算离婚,那么应当先把这笔共同债务还清。
2、儿媳文莉却主张:这97万是父母对子女无偿的赠与,自己不用还。
文莉主张自己和婆婆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此外,婆婆也从未向自己和丈夫催要过这笔钱。
另外,文莉拿出了家庭微信群聊内容,婆婆申静云在里面说道:“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文莉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当初婆婆拿出97万的初心是,其自愿为儿子儿媳购房并归还房贷,该出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对子女的关爱,是一种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文莉认为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不用归还97万。
3、法院审理认为:
赵俞出具的信函不能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申静云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根据双方的家庭微信群聊内容显示,申静云给儿子儿媳买房,并归还房贷的行为,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是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因为父母的赠予行为,导致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接受赠予的子女,子女对赠予的财产享有任意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申静云的诉讼请求,申静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以赠与合同或借贷合同等书面形式保留证据,以免日后起纷争。
对此,你怎么看?
做人讲原则,不是你的就别抢。
关键点是这女人跟她儿子有没有好好工作,好好生活?你没有为什么不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