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用存折在银行存了8000元,存好钱后,这个存折就扔进了柜子里,这

晓瑞聊社 2024-05-28 13:35:16

江苏南京,一男子用存折在银行存了8000元,存好钱后,这个存折就扔进了柜子里,这一放就是18年,18年后,男子来银行取钱,结果却被告知这些钱在当年就被取走了7950元,现在账户还剩下10块钱了,男子认为这些钱并非自己取走的,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18年前的那个春日,郭先生带着一颗激动的心,走进了这家银行。他手中紧握着8000元现金,这是他辛勤劳动攒下的积蓄。他小心翼翼地填写着存款单,然后将存折交给了银行柜员。柜员核对无误后,递给他一张存折,郭先生将其妥善收起,随后将存折塞进了家中的柜子里。

时光荏苒,18年过去了。郭先生因为家中琐事繁忙,渐渐忘记了这笔存款的存在。直到有一天,他在家中整理杂物时,意外发现了那个尘封已久的存折。他打开存折,看到上面的记录,想起了18年前的那个春日。他决定去银行取回这笔钱,为自己的未来做一些规划。

然而,当郭先生来到银行,将存折交给工作人员查询时,却得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工作人员告诉他,账户里只剩下10块钱了。

郭先生愣住了,他清楚地记得自己当初存了8000元,怎么可能只剩下10块钱呢?他肯定地告诉工作人员,这笔钱并非他所取。

银行工作人员给出了一个初步的解释,在郭先生存款当天,这笔钱就取走了3000元,随后几天,这笔钱被陆陆续续取走了4950元,账户上仅剩下50元,加上对小额存折收取手续费,所以,现在就剩下了10元钱了。

郭先生认为,这笔钱都不是自己取走的,所以,这个损失不应该自己承担,而是要由银行来承担,协商无果之后,郭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8000元的损失。

银行辩解称,郭先生存折上取走的钱,都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的,并不是在柜台被取走的,而且都是凭借密码和存折取走的,那么,这应该视为持卡人的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

而且,在随后银行系统升级后,已经对郭先生的存折进行了卡折一体升级,存折卡号也发生了变化,因此,这些钱应视为郭先生自己取走的。

本案中,郭先生和银行之间达成了一种储蓄合同关系,那么作为银行,应当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当郭先生将存款交给了银行之后,待郭先生要求取款,银行便有义务支付本金和利息。

不过,由于是民事诉讼,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也就是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为此,郭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存折和交易流水,证明这笔钱已经消失不见了。

而银行则提交了内部规定称,按照内部规定,只要是凭借存折和密码取走了钱,就视为持卡人的行为。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

首先,法院确认了这笔存款取走的时间,确认发生在存进去的当天以及此后的几天,而且取走了7950元。

其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基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应对原告存入的活期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根据原告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第三,被告认为原告已通过自动柜员机取款未提供原告的存折系卡折一体账户或已办理借记卡等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的证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已取走该款的证据,所以,被告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返还原告本息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偿还郭先生本金8000元。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