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同意妻子人工授精后又反悔,劝妻子打掉肚子里的小孩。妻子坚决不同意,没

晓瑞聊社 2024-05-28 13:34:28

江苏一男子,同意妻子人工授精后又反悔,劝妻子打掉肚子里的小孩。妻子坚决不同意,没想到男子却立遗嘱,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父母,妻子和孩子啥都没有。男子去世后,父母霸占房子,妻子一怒之下将公婆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李蕊看着眼前生命垂危的丈夫,却一点也不心疼,6年的夫妻感情,被郭成一张遗嘱粉碎的很彻底。

李蕊做梦都想不到,郭成能如此绝情,根本不为她肚子里的孩子考虑一分一毫。

可怀这个孩子的时候,当初他是赞成的,为什么此刻说变就变了。

李蕊和郭成是自由恋爱,2015年年初两人结婚。

刚一结婚,公婆就催着让他们生孩子,可那时候,两人还住在出租屋里,根本没心劲儿生孩子。

尤其是李蕊,很抵触公婆这种催生的行为。

李蕊对郭成说:你爸妈怎么好意思催我生孩子,也不看看咱俩现在的生活条件,连个房子都没有,他们想让我把孩子生在出租屋里吗?

其实郭成也想买房子,可手里的钱不够,于是他便将李蕊的想法,很婉转的告知了父母,没想到,父母为了抱孙子,可真舍得。大笔一挥,借给郭成27万。

于是小两口花45万全款,买了一套45.03平米的经济适用房,登记在了郭成名下。

有了住处后,公婆催生更有底气,毕竟他们可是出了27万。

可两人备孕备了半年,一点动静都没有。

于是在李蕊的建议下,两人决定去做检查,结果是郭成的问题,导致两人无法生孩子。

公婆得知情况后,再也不含沙射影李蕊了,反倒在李蕊面前抬不起头来。

然而,让李蕊想不到的是,公婆刚得知儿子无法生育,就上门索要他们的27万,为了要钱,婆婆一哭二闹三上吊,警察都惊动了,最后逼的小两口没办法,东拼西凑了十几万,再加上自己的存款,将27万借款,还给了公婆。

郭成不能生育,公婆哭着要钱,这两件事叠加在一起,对李蕊的打击挺大的,可即便这样,她也没有想过和郭成分开。

两人心情平复后,李蕊提出,她想要个孩子,毕竟已经30岁了,她怕再不生,就没机会生了。

郭成自知有愧于李蕊,于是同意她人工授精。

两人在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

使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后,李蕊成功怀孕。

当李蕊沉浸在当妈妈的喜悦里时,郭成却被查出癌症,住进了医院,短短一个多月,整个人就不行了。

李蕊怎么也想不到,郭成在生命垂危之际,做了一个很残忍的决定,他不想自己的财产落到李蕊孩子手里,毕竟那个孩子不是他的。于是,他劝李蕊打掉孩子,可那时候,孩子已经有四五个月大了,李蕊根本舍不得。于是,李蕊果断的拒绝了。

然而,李蕊更想不到的是,在她拒绝的那一刻,郭成竟很愤怒,直接叫来他的父母,当着父母面立遗嘱称:

“通过人工授精生出来的孩子,我坚决不要;

我名下一套45.03平米的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购买的房子,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立下遗嘱二十多天后,郭成去世。四个月后,李蕊产下一子,小郭。

郭成去世后,公婆就没少骚扰过李蕊,想要霸占房屋。当时,李蕊怀有身孕,为了安全起见,收拾了东西,回娘家养胎了。

如今孩子落地,为了孩子,李蕊振奋精神,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公婆,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李蕊将公婆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在丈夫同意的前提下,妻子人工授精的孩子,在法律上仍属于婚生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李蕊人工授精前,和郭成商量了的,且郭成是同意的,而且签了人工授精协议的。

所以,李蕊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说不认就可以不认的。

2、郭成将名下房产赠与父母,这份遗嘱有效吗?

经调查,郭成和李蕊买房时,郭成父母确实出钱了,但并不是郭成所说的全款,父母只出了27万。

而这27万,李蕊和郭成已经还给公婆了。

所以,这套45.03平的房子,仍是李蕊和郭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因此,遗嘱中被继承人处分属于原告李蕊的一半房产部分应属无效。

也就是说,郭成无权处分属于李蕊的财产。

3、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遗产A房产的1/2,其中1/3即全部的1/6应归原告小郭继承,余下的2/3即全部房产的1/3,由两被告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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