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出去打工,和妻子两地分居寂寞难耐,他花1108元,网购一个充气娃娃解决

晓瑞聊社 2024-05-28 13:27:48

山东,男子出去打工,和妻子两地分居寂寞难耐,他花1108元,网购一个充气娃娃解决生理需求,可3个月后,娃娃被他玩的破烂不堪,他竟然谎称娃娃是未成年儿子买的,忽悠着商家退了款,商家收到货发现上当,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胶州法院)

邬大军下了工,在外面吃了份快餐盒饭,迫不及待回到了出租房。

他冲进狭小逼仄的卫生间,快速洗了个澡,然后躺在床上,想和“妻子”一夜温存。

他所谓的妻子,是他网购的充气娃娃,面若桃花,双瞳剪水,顾盼神飞,让邬大军这个50岁的中年男子,内心的欲望蠢蠢欲动,立马疲惫顿消,焕发了青春。

邬大军迫于生计,外出打工,和妻子天各一方,一个壮年男子,吃苦受累都不怕,可彻夜难免的孤独,让他无法承受。

他每天晚上,和妻子打去视频电话,倾诉自己的相思之苦。

可妻子是个不粗枝大叶的女人,再说了,也一把年纪,那方面很淡了,再加上她不解风情,觉得他们都是老夫老妻了,哪来那么多无病呻吟。

在妻子看来,夫妻俩同心协力,一个在外打工挣钱,一个在家操持家务,多挣点钱,攒钱将来给儿子讨老婆才是重中之重。

所以,妻子没说几句就打着哈欠挂了电话,给邬大军兜头被泼了一盆凉水,让他抓心挠肝,辗转反侧。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到成人用品店有卖充气娃娃的,在店门口徘徊良久,可他就是不好意思进去买,只能悻悻而归。

回到出租房,他内心蠢蠢欲动,就在网购平台搜索充气娃娃。

这一搜不要紧,看的他眼花缭乱,心花怒放,赶紧千挑万选买了一个。

进成人用品店买多难为情,这多好,神不知鬼不觉,充气娃娃就被送货上门了。

接到充气娃娃那一刻,邬大军难掩激动,他迫不及待打开包装,顿觉眼前一亮。

从收到娃娃那一刻起,邬大军的单调乏味的生活,又焕发了生机,他精神抖擞,干起活来活力四射。

下了工,他就马不停蹄往出租屋跑,漫长的夜晚,因为有了娃娃的陪伴,也活色生香起来。

可没想到,也不知道是他用的太勤,还是娃娃质量不好。

他才用了3个月,娃娃就破败不堪,玉骨冰肌变得乌漆麻黑,眉目如画变得面目狰狞,让他一下子索然无味。

娃娃变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毕竟是花了1108元买的,花了他一周的工资。

他思来想去,竟然想到了退货,可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都过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期,而且,用成这样,影响店家二次销售,可邬大军可不管这些。

他和店家沟通数次无果,顿时计上心来,他谎称,娃娃是他未成年的儿子,背着他偷偷买的,商家必须得退货。

无奈,商家同意退货,可收到货后,才知道上当了,对方火冒三丈联系邬大军退钱。

可邬大军怎么可能同意,他处心积虑好不容易忽悠店家退了款,到嘴的肥肉,他不可能吐出去。

他指责卖家:我收到货时就是这个烂样子,我没让你们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都不错了,你们还好意思让我退钱,想的美!

可把店家气的不轻,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邬大军这是想白嫖3个月啊,太没底线了。

商家一怒之下,把邬大军告上法庭,在店家看来,他们理直气壮,胜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邬大军谎称娃娃是未成年的儿子购买,店家才同意退货,那么,未成年人购买此类商品,家长有权要求退货吗?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超过10周岁但未满18岁,购买大额并且不符合他可以使用的产品时,监护人可以向商家退货索回购买资金。

但是,如果购买产品在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以后,不能申请全款退款。应该按照物品受损导致经济下降,进行对商户的适当赔偿而对原价进行消减后退款。

2、店家有权要求邬大军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邬大军把娃娃用坏了,找理由退货,导致店家不能二次销售,完成了损失,有权要求邬大军原价赔偿。

3、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双方从买卖成立那一刻,作为买卖双方,就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商家发来的是完好无损的娃娃,邬大军确认无误,点击付款,合同成立,双方完成了自己的权利义务。

但邬大军享受了三个月,把娃娃用坏了,竟然找借口退货,这违背了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邬大军败诉,退给商家11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有人说,三个月还能退货,然后没收到货啊还能退款?这是哪个慈善机构良心商家?

你顾客真拿自己当上帝了,啥要求都有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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