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78岁老人跟保姆领证结婚,保姆带着自己儿子居住在老人的房子里。10年后

枚春桃 2024-05-28 09:14:49

广东深圳,78岁老人跟保姆领证结婚,保姆带着自己儿子居住在老人的房子里。10年后,老人去世,子女去家里祭拜,可继母却反锁房门,不让他们进。继母将老人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老人证件,可7名子女却反诉继母,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继母却拿出一份遗嘱,说老人把350万的房子留给了她,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陈舒在婆家生完孩子后,打算搬回父亲陈大志家居住,可当她满心欢喜回家时,却发现自己的房间已经被保姆周桂英的儿子给占了。

陈家的7个子女这才知道:78岁的父亲陈大志竟然和保姆周桂英登记结婚了。

这是陈大志的第三段婚姻,陈大志的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第二任妻子车祸离世,而周桂英本来是陈家子女请来照顾父亲的保姆,却意外成为了他们的继母。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让他们吃惊不已,但是陈家子女默认了这一切,毕竟父亲身边需要一个知冷知热的人来照顾他。

那时他们7兄妹,早已经各自成家,有了自己的小家庭,跟父亲也是分开住的。

之后的十年里,陈大志和周桂英母子俨然成为了一家三口,而陈家7兄妹,也跟他们相安无事。

10年后,陈大志因病去世,大儿子陈伟从家里拿走了父亲的身份证,去给老人处理身后事。

可事情还没有办完,周桂英就多次要求陈伟返还证件,陈伟虽然觉得奇怪,也没有多想,只是事情还没有处理完,他就没有送回去。

可万万没想到,父亲去世百日,他们去父亲家祭奠,周桂英却反锁房门,要求陈伟先返还身份证,不然就不给进门。

双方发生了口角,陈家兄妹报了警。经过调解,陈伟等人进入房间,祭奠父亲。

之后,周桂英一纸诉状,将陈伟告上了法庭,要求陈伟返还陈大志的身份证。

但是毕竟陈伟是陈大志的儿子 ,拿着老人的证件去处理身后事也是正常的,法院因此驳回了周桂英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讼诉过程中,陈伟发现了一个惊人秘密:周桂英的名字竟然出现在房产证上。

也就是说,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周桂英也是有份的。

这个发现,让他们又气又急,他们一纸诉状,将周桂英告上了法庭。

1、陈家子女主张:父亲去世突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陈家子女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父亲名下的房屋、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并要求周桂英返还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5万余元。

2、周桂英却拿出一份遗嘱,反诉陈家子女,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老人的房产。

在法庭上,周桂英拿出了一份公证遗嘱,原来陈大志早在2010年就立下了一份遗嘱。

遗嘱的大致内容是:陈大志将自己的房产份额遗留给妻子周桂英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桂英手中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嘱处理老人的遗产。

3、陈家子女却提出异议:父亲名下的房产系父亲和第二任妻子单位所分,跟继母周桂英实际上是没有关系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家子女说父亲名下的这套房产系父亲和第二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当时两位老人都属于某建筑公司的职工,1983年他们分得老房,1993年取得老房产权,1998年公司开发小小区,并让职工以老房换置新房。

这套房子因为种种原因,直到2005年才交付使用,2010年办理产权证。

因此他们认为父亲陈大志只享有50%的房产份额,剩余部分应当归他们兄妹7人所有。

他们拿出了邻居的老房置换新房的换房协议书作为旁证,因为父亲跟单位签订的换房协议,在父亲和周桂英居住的房子里,他们并未找到。

但是在法庭上,周桂英却主张这套房子是自己和陈大志婚后共同购置的,她还提供了当时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

最终,法院综合多方证据认为:案涉房屋归陈大志和周桂英所有。

4、陈家子女又提出:4妹陈舒系残障人士,父亲应当为其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调查核实:陈舒及其丈夫、女儿都系残障人士,缺乏劳动能力,因此,陈大志应当为陈舒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终,法院判定:陈舒可继承案涉房屋25%的产权份额,案涉房屋归周桂英所有,判令周桂英向陈舒支付88万余元。

对于陈大志留下的66000元,陈家7名子女共同分割34000元,剩余部分归周桂英所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陈家子女坦然接受,但是周桂英却接受不了,她认为自己手上有遗嘱,有公证,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周桂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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