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女儿太狠了!”上海,女子嫁给了日本丈夫,生下女儿后,为了自己快活,把7个月

枚春桃 2024-05-27 04:35:39

“这个女儿太狠了!”上海,女子嫁给了日本丈夫,生下女儿后,为了自己快活,把7个月大的女儿送到上海,让母亲抚养,等母亲把她女儿养大成人,人老不中用了,她就把86岁的母亲赶出家门,拒绝赡养。母亲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一中院)

1988年,朱女士离开故乡上海,和生养她的母亲,东渡日本定居,并嫁给了一个日本男人。

1993年,她和日本丈夫生下一个混血女儿,日本婆婆可不像中国的父母,为了子孙后代不辞辛苦,任劳任怨。

婆婆根本不帮朱女士带孩子,这把她累得焦头烂额,腰酸背痛,为了自己快活轻松,她决定把7个月大的女儿送到上海,让自己母亲陈阿婆帮着带。

2000年,朱女士在上海买了套115平的房子,安顿母亲和女儿住进去,她就头也不回的又去了日本。

朱母为了替女儿分担压力,接下了抚养外孙女的重任。

她把外孙女当宝贝似的疼,伺候她一日三餐,无论是上幼儿园还是小学,都风雨无阻亲力亲为的接送。

即使母亲病了,也强撑病体,把外孙女照顾的无微不至。即使她累了,也给女儿报喜不报忧,从来没一句怨言。

2008年,朱女士把日本丈夫变成前夫,离婚后的她回到上海,一家三代终于团聚。

后来,朱女士再婚,和现任丈夫,女儿还有母亲,一家四口住在她买的那套115平房子里。

这时候的陈阿婆,还轻手利脚,发挥余热,帮朱女士做饭打扫,没有成为她的眼中钉肉中刺。

随着时光的流逝,86岁的陈阿婆日渐老迈,帮不了女儿了,成为了她的累赘和负担。

这时候的朱女士,怎么看母亲都不顺眼,每天对她呼来喝去,百般嫌弃。

后来,她竟然以自己退休金微薄,经济紧张为由,准备把115平的房子卖掉,买一套小户型,然后没给母亲安排一张睡榻,理直气壮准备把她赶出去,让母亲自生自灭。

当被问到,以前为什么赡养母亲,现在反而推卸赡养义务?

朱女士理直气壮的说:以前我母亲给我照顾孩子,我作为女儿有赡养义务。现在母亲变本加厉,偏说这个房子是她的,我们住在一起矛盾频出。

大家听明白了吗?在朱女士看来,以前之所以赡养母亲,是因为母亲对她有用,现在母亲没利用价值了,她就想逃避赡养责任。

她觉得房子是她的,她享有物权,有权不让母亲居住。

可怜的老母亲,她用所有的爱,养了一个白眼狼女儿,为她付出一生,却换来老无所养,晚景凄凉,被赶出生活了20年的家,从此流离失所,颠沛流离。

置换小户型,获取现金差价改善生活,只是借口,实则是想把母亲赶出去,这样的女儿太让人寒心了。

最后,寒了心的陈阿婆和忘恩负义的朱女士对簿公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朱女士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但赡养母亲是法定义务,不是你不想赡养就可以推卸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都说女儿是母亲的小棉袄,可朱女士这个女儿,却妄为儿女。

母亲给自己照顾孩子时,让她住在自己买的房子,等孩子大了,母亲老了,她却在没对母亲做任何安置的情况下,想一脚把母亲踢开。

她这么做,不但违背人均到底,也触犯了法律。

2、如果朱女士弃母亲于不顾,构成遗弃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所以,陈阿婆86岁高龄,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如果朱女士弃之不顾,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朱女士构成遗弃罪。

3、每一个父母,都应该得到儿女的赡养和关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最后,上海一中院判决,陈阿婆有权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驳回了朱女士的所有诉求。

判的好!公道自在人心!作为女儿怎么能忍心让80多岁的母亲居无定所?利己主义发挥到极致了!

这要是给陌生人带孩子,一个月包吃住至少5000元,让她补上工资!

去了趟日本就可以不做人了?吸收日本优良传统,三分人性七分兽性!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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