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一民警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竟意外发现,男子电脑上插着一张闪光的U盘,察觉

枚春桃 2024-05-27 04:33:16

安徽铜陵,一民警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竟意外发现,男子电脑上插着一张闪光的U盘,察觉到事有异样后,民警对该U盘进行了检查,万万没想到,U盘内部竟然储存着几百部的淫秽视频,令民警大吃一惊,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民警的询问下,男子如实交代了淫秽视频的来源,原来上述视频并不是男子从不良网站上下载的,而是连带U盘,都是男子从某网站上购买的。

也就是说,店家打着定制U盘的幌子,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在平台眼里,店家卖的只是普通U盘,但在买家这里,店家则会按照买家的需求,存放各种类型的淫秽视频后,一起打包出售。

通过查看店家的交易记录,民警得知对方所造成的危害性极大,便立刻前往卖家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市。

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邬某抓获归案。

据悉,邬某原本是一名本本分分的生意人,因为做生意投资失败,便决定通过贩卖淫秽视频来赚钱,而巨大的利润,也让邬某一度迷失了自己。

从去年10月份到如今,也就是几个月的时间,邬某就传播淫秽视频1524人次,传播视频510540部、谋取利润15万多元。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视频曝光后,此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有网友认为,做生意有赚有赔是很正常的事,只要邬某不忘初心,完全有东山再起的一天,可现在到好,邬某竟直接做起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谓是得不偿失。

也有网友指出,为这么细心的民警点赞,有效地维护了健康的网络环境。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视频、书刊等淫秽物品的行为。

通常情况,要构成此罪,有两个关键的点,一是必须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二是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虽然不构成此罪,但却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明确指出:

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案中,邬某传播的人次高达1524人次,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此罪,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

看到这里,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邬某构成犯罪无疑,那么购物平台是否也构成此罪呢?

个人的观点是不构成。

按照《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也就是说,要认定购物平台构成此罪,必须要求购物平台主观上是明知。

以本案为例,邬某挂羊头,卖狗肉,购物平台显然是无法获知真实情况的,故购物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的读者朋友们,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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