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看到一则《BBA退出价格战?宝马开涨,奔驰奥迪也要跟涨》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后,青锋当时心不免一震,感觉当下车市或许将有新的情况发生。果不其然,澎湃新闻最新消息披露,“退出价格战后,全国多地宝马4S店大规模拒不交车”。这分明不就是公开不讲诚信吗?对此,相关地方的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尽快介入,在认真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不讲诚信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呢?
所谓的拒绝交车,并非真的就是不把车给消费者,而是在其公开降价之时,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在提车时,被要求加价。如澎湃新闻披露的重庆的消费者在某4S店,以价格为17.45万元,同该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了定金,购买的的宝马i3,在提车时被要求加价3万元。
而郑州的一个消费者购买和重庆消费者同样的宝马i3,在“合同已签订、定金已交完、贷款方案通过,当时客户经理说四五天就能交付”后,“临近交付时被告知车价要贵2万,并且换成三年免息的金融方案,否则不让提车”。
还有深圳、苏州、东莞等多地的消费者也遭遇到了重庆、郑州等消费者遭遇的情况,且大多都是在提车时,被要求临时加价最高3万元。
也就是说,宝马车经营者,在宣布退出价格战后,不按照当初价格战时价格签订合同并收取了定金,拒绝给购车消费者交车的现象并非个案,而几乎是不少4S店的一致行为。而且,除了要求加价外,有些地方的宝马4S店还给出了诸如“没车了,停产了”“产量减少”,乃至对仅交了定金,没签订合同的消费者给予“总部审批没通过”的答复。
按照有关规定,消费者与4S店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就表明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宝马4S店无论以什么理由拒绝交车,或采取临时加价提车,都不仅缺乏诚信,而且还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如果宝马4S店仍不改正自己按照合同交车的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解决问题,直至可以依法要求拒不交车的宝马4S店加倍赔偿。
而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看到媒体公开报道披露的有关情况后,应积极主动作为,依照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敦促相关宝马4S店按照合同给消费者交付车辆。对经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仍不按照合同交付车辆的宝马4S店,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至于宝马中国总部,青锋认为,理应不该坐视不管,而要第一时间介入,督促并妥善处理问题,依法满足消费者的合法要求。不然,宝马在中国的声誉,或许将因此而大大降低。相信这是宝马总部相关人员也不想看到的结果。
行文至此,让青锋不由地想起在美国听人讲述,一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块西瓜,回家咬了一口感觉不合胃口,就拿到超市要求退货,而超市相关人员什么都没有说,立马给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一个缺了一口的西瓜,也就是说消费者咬了一口就不能再销售的食品,美国超市都能宁肯自己承担损失,也绝不让消费者有不好体验的行为,与上述宝马4S店居然视自己已经签订的白纸黑字于不顾,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相比,怎么能够相信这些宝马经营者把消费者当作了上帝,而不是任意宰割的羔羊呢?
如此不讲诚信,又敢冒违法之大不韪的宝马4S店,消费者以后还要去买车,而不对其说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