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了!”湖北武汉,一公司女老板为方便工作,在公司楼上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出差

白羊登义文 2024-05-25 17:50:06

“太猖狂了!”湖北武汉,一公司女老板为方便工作,在公司楼上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出差回来竟发现,家中装有2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不翼而飞。报警后发现端倪:从不加班的人来加班了!

·案例·:大象新闻·

孙女士,一个雷厉风行的女强人,在职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成立了自己的建筑公司,名正言顺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随着公司越做越大,业务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孙女士每天都有忙不完的工作。为了方便工作,减少路上奔波的时间,就在公司楼上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公寓居住。

一方面可以方便工作,一方面也能让自己的休息时间得到保障。虽然公司和家是楼上楼下,但她在钱财上依旧万分谨慎,从来没有马虎过。

她从不将公司的流动资金放在公司当中。不是不信任自己的员工,而是觉得公司每天都是人来人往的,大量现金放在公司不太安全。

多年以来她都保持一个习惯,会将公司的流动资金放到一个行李箱。行李箱的位置一直都很固定,放在她的卧室内。

这天,她接到了外地的一个项目,踏上了出差的列车。忙完之后又急匆匆的赶了回来,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直冲卧室,看看装钱的行李箱还在不在。

可就在她踏进卧室门之前,突然感觉心里咯噔一下,心想:不会是不好的预兆吧?怀着忐忑的心拧开了卧室门,可眼前的一幕让她瑟瑟发抖。

原来放行李箱的位置已经空空如也,行李箱不翼而飞。随即就对家里进行了检查,发现除了行李箱之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原样,看来小偷也是有备而来,他的目的就是装钱的行李箱。

这笔钱可是公司的流动资金,丢了损失可就大了,当即就报了警。警察迅速赶到了现场调查,通过调取公司以及周围的监控录像,发现了关键所在。

公司里从不加班的员工,在当晚主动要求加班,如此反常的举动立马引起了民警的关注。

通过了解得知,该名员工是靠关系进的公司。对专业的业务一窍不通,从未给他安排过具体工作任务。每天在公司混天度日,甚至有时候就不来公司。

在案发前一周的时间里,他都没有到公司打过卡,但案发当天晚上,却突然提出要主动加班。 这一关键信息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将嫌疑人的目标锁定在该名员工身上。

通过多日侦查,民警终于确定了他就是偷走孙女士行李箱的人,于是便将他抓捕归案。该名员工到案后主动交代,早就摸清了孙女士的习惯。

不仅知道在她的卧室里有一个行李箱是专门放钱的,还知道备用钥匙放在哪里。之所以会把孙女士的钱偷走,是因为看中了一个投资项目。可手里又没钱,于是就动了盗窃的心思,准备用这20万来追加投资。

目前,该名员工因涉嫌盗窃,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深入侦查当中。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该名员工涉嫌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当中,涉事员工偷走孙女士的行李箱内装有20万元现金,其行为涉嫌盗窃,盗窃金额为2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情节以及盗窃金额进行处罚。

2、盗窃而来的2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孙女士。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涉事员工盗窃而来的20万元,是公司内的流动资金,盗窃得手之后,该名员工因此收益,公司以及孙女士受损,孙女士有权要求该名员工交钱返还给她。

3、涉事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管涉事员工是否是“关系户”,既然进入公司就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他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多天不来公司打卡,甚至还作出盗窃之事,不仅要面临着失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要有约束力,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而来的钱财,不但没机会享用,甚至还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得不偿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