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辞其咎!”江苏泰兴,一男子酒后又被好友强行拉去喝酒,散场后,朋友骑摩托车离开

白羊登义文 2024-05-25 17:48:42

“难辞其咎!”江苏泰兴,一男子酒后又被好友强行拉去喝酒,散场后,朋友骑摩托车离开发生事故摔伤。没曾想,朋友竟让他赔偿5万元医疗费。男子果断拒绝,被朋友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裁判文书网·

小欧性格开朗,和身边的人都合得来,不少人也愿意和他交朋友。在工作上,和同事之间的关系也十分融洽。除去工作之外,还会和同事约个酒局,消遣放松一下。

这天下班后,其中一同事要求他们到家里喝酒,几人爽快答应后,就和同事一块回家。推杯换盏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

就在他们准备散场时,小欧的朋友朱某过来找他,小欧就和他一块离开。恰好同事席某也要走,三人一块走出了门。

在离开的路上,朱某的酒瘾也上来了,让他们再一块喝点。小欧觉得已经喝的不少了,根本不想去。但朱某死拉硬拽就要去。

小欧无奈,只好找了一个小餐馆,点了两瓶啤酒和三个菜。一看喝啤酒,朱某觉得不尽兴,于是就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了1斤白酒。

期间,席某不喝白酒只喝了一瓶啤酒,小欧和朱某俩人分了一斤白酒。彻底喝尽兴了,几人走出餐馆各自去找自己的车子。

几人的酒量大家都心知肚明,完全能自己骑车回家。所以,出来之后,朱某骑着他的摩托车,小欧和席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各回各家。

可谁能想到,朱某在半路上发生意外,骑着摩托车一下栽到了沟里,导致颅脑和右手等部位受伤,医疗费花了12万元。

事后,朱某想到之前听人说过,如果喝酒出事,在一块儿喝酒的人都有责任。于是,就要求小欧和席某每人赔偿他5万元医疗费。

还有道理可言吗?小欧表示:是朱某非要求自己陪他喝酒,自己不光搭了菜钱,如今还要赔偿他5万元,这不明摆着就是欺负老实人吗?对此小欧和席某都不同意。

得知两人不想赔偿,朱某心里愤愤不平。直接将两人告上了法院。

他表示事发当晚,他和小欧两人喝了一斤白酒,席某喝了一瓶啤酒。在大量饮酒后,两人明知道自己是骑摩托车来的,依旧不停劝酒。

饭后离开时也没有阻止自己骑摩托车回家,才导致自己在半路上发生意外。小鸥和席某两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自己发生意外后,医疗费都是由家人和朋友交的,小欧和席某俩人没有拿过一分钱,甚至从未探望过自己。主张法院判决两人对自己的损伤进行赔偿。

对于朱某的说辞,小欧并不认同,他表示自己已经喝了不少酒,朱某还硬拉着自己喝酒,才被迫答应。在吃饭期间,都是各自喝酒并不存在劝酒。

而且朱某的酒量本来就好。喝下三瓶白酒之后还能再喝五六瓶啤酒,之后再去KTV唱歌都没什么问题。

所以,当天晚上在朱某骑摩托车回家时才没有拦着,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

对于朱某的说辞,席某也不同意,他表示:自己当晚只喝了葡萄汁,根本没有喝酒。

经过法院审理,在朱某喝了大量白酒之后,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小欧和席某没有尽到劝告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小欧和席某分别承担5%和3%的赔偿责任。

朱某的药费共计花费121114.38元,据此,法院判决:小欧赔偿其6055.72元,席某赔偿其3633.43元。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评价?

1、朱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大量饮用白酒之后的危害,也能预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会出现什么意外。但他并未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是放任为之。

在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朱某属于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小欧和席某也有一定过错。

在饮酒过程中,虽然没有在法律上产生权利义务,但一同喝酒的人之间会有附随义务,在喝酒期间不能劝酒,相互之间还应当尽到照顾、提醒、劝阻等义务。

但小欧和席某喝酒时,并未劝阻朱某少喝点,在朱某驾驶摩托车离开时也未阻拦,在事故当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小欧和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当中,朱某属于主要过错方,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小欧和席某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经过法院审理,酌定小欧和席某分别承担5%和3%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小欧和席某分别赔偿朱某6055.72元、3633.43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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