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好命就好!”安徽阜阳,女子的哥嫂离婚后,2岁的小侄女和前嫂子一起生活,不幸前

丫丫话事 2024-05-24 18:24:13
“心好命就好!”安徽阜阳,女子的哥嫂离婚后,2岁的小侄女和前嫂子一起生活,不幸前嫂子突然因病去世。现任嫂子逼着哥哥,女儿与老婆二选一。女子不想侄女无依无靠,把她接到身边,结果,婆家人的做法让她意想不到! (案件来源:竞舟新闻) 刘惠慧最近心情特别不好,娘家父母年事已高,身体还不好,哥哥却把2岁多的侄女又送到父母那里,让他们来抚养。 父母的身体自己都照顾不好自己,哪有精力照顾那么小的孩子呢,她怨恨哥哥刘军无能与不孝,生而不养难为父母。 她掂心父母更可怜小侄女小石榴,就每天养娘家跑,帮着照管,忙的她焦头烂额。 刚开始,哥哥和前嫂子生活得挺幸福的,石榴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两口子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互不相让,她2岁时,两人就离婚了。 那么小的孩子,还不懂大人间的事,父母离婚后,她依然跟着妈妈,只要有妈妈,她就是快乐的。 然而,不幸降临,半年后,石榴的妈妈突发疾病撒手人寰,可怜的她没了妈妈。 都说有了后妈就有后爹,这话真不假。 没妈的石榴肯定要找爸爸抚养,可他已娶新妻过上甜蜜小日子。 现任妻子不接收石榴,声明坚决不做后妈,让刘军二选一:“这个家有她没我,有我没她,你照量着办吧!” 刘军被新妻拿捏了,他不敢违背她,为了保住自己的家庭幸福,只能把女儿送去年迈的父母那边。 刘惠慧觉得哥嫂这样做太没人味了,父母年龄大,都是她平时过来接济照顾,这么小的孩子丢给他们,万一累坏了身体,有谁会心疼他们呢? 她怨恨哥哥没担当,不为父母和幼女考虑,也责怪新嫂子,知道哥哥是二婚有女儿,就应包容他的一切。 可人不是一样的,新嫂子拒不接受石榴,认为她是累赘。 谁的爹妈谁来疼!帮忙几天后,她觉得不管啥经济还是体力上,父母都无力支撑下来。 她每天忧心忡忡,公婆和丈夫都看在眼里,支持她多去照顾父母侄女,可这只能解决一时困难,不是长久之计。 于是她有了收养侄女的想法,她心里清楚,侄女有爸爸,婆家人肯定都不会同意,可又没别的办法,只能厚着脸皮说给公婆及丈夫。 没想到通情达理的公婆,很爽快地就答应了,他们说怕刘惠慧天天来回跑会上火,这样把孩子带在身边最好了。 公婆的支持,让她放下了顾虑,她高高兴兴地把侄女接到家中。 公婆把石榴当成自己亲孙女一样疼爱,奶奶给她做好吃的,爷爷帮忙带她玩耍,全家其乐融融的气氛,让石榴不再天天哭喊着找妈妈,快乐了起来。 刘惠慧看公公在砌墙,石榴跟着奶奶的后面帮忙,小手搬砖抓泥巴,抹的小脸脏兮兮的,却高兴得前仰后合,逗的公婆也哈哈大笑。刘惠慧却泪眼模糊。 小侄女在这样的家庭里会健康成长,爱不会缺失,她感谢有这样一个后盾力量支撑她。 她庆幸自己来到这个有爱家庭,善良的公婆,理解她的丈夫,他们都拿石榴当成家中一员。 他们是因为爱自己,才更爱石榴,爱屋及乌,柔远能近。 她要抚养石榴健康长大,更要用自己的爱回报这个家。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石榴生母去世,生父已再娶,继母不愿意抚养她,怎办? 《民法通则》第16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石榴跟随妈妈生活,但她不幸因病去世,法定监护人自动转到父亲的那一方,父亲的抚养权是无需变更的。 除非父亲没能力抚养孩子,孩子的监护权责任可能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但条件是他们有能力并愿意抚养孩子。孩子父亲才能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们。 如孩子已满八周岁,还会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刘军新妻拒绝他接收和抚养女儿,在道义和法律方面都是违法行为。 2、刘惠慧可怜侄女,把她带到家中抚养,形成了收养关系。 刘惠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石榴的能力,并且她们之间有血亲关系,不受一些法律限制,提交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一系列的程序,很快办理了收养手续。 《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也就是说,刘惠慧收养了石榴,石榴和她及家人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就是她们有抚养教育石榴的义务,他们老了石榴有赡养义务。他们的关系与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 3、石榴的亲生父亲老了时,她有赡养他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1111条,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也就是说,石榴自与姑姑收养关系的建立,就与亲生父亲的关系消除,不需要他抚养教育,等他老了,石榴也没有赡养亲生父亲的义务。 石榴不幸没了家和妈妈,但她幸运有个好姑姑,有姑姑一家善良人相伴,她会健康长大,一定会幸福! (人物均为化名) 姑姑收养侄女的做法您赞成吗?您怎么看这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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