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本已违法,置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实乃大不敬。然肇事者非但不知悔改,反而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受害者,其行径令人发指。天理昭昭,岂容此等无耻之徒逍遥法外?
2022年6月23日凌晨3时15分许,一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宁远县文庙街道九亿街KTV门口路段发生。当时,肇事者欧阳某光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连续撞倒三辆二轮摩托车,造成三人受伤,四车受损。事后肇事者欧阳某光驾驶客车逃之夭夭。
经交通警察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欧阳某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案发当日抽取的肇事者欧阳某光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肇事者欧阳某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5mg/100ml.
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我属轻伤二级。自此给我的身心带来了永久性的伤害。
在该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正义的天平似乎被人为地扭曲,使得原本清晰的事实变得扑朔迷离。2022年11月25日,宁远县F院的判决结果令人震惊,其中所包含的疑点重重,令人难以信服。
首先,关于肇事者欧阳某光的酒驾问题,原本铁证如山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在判决中竟然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为“酒驾”。这种明显的定性改变,不仅无视了科学证据,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酒驾与醉驾在法律责任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此轻率的改变,让人不禁怀疑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关于肇事逃逸的问题,判决书中竟然声称欧阳某光是在“停车等待其妻子陪同自首”。这一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不仅无视了肇事者逃逸的恶劣行径,更是对受害者和公众智商的极大侮辱。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极度不负责任,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在有意偏袒肇事者。
最后,关于所谓的“和解协议”,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在受害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声称“肇事者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严重侵犯,更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蔑视。和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平等、知情的前提下达成的,而这种单方面的“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作为J人的后代,遇此不公,我果断进行了上诉,上诉后,宁远县F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662.1元;由欧阳某光赔偿余某友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91748.21元。
宣判后,肇事者欧阳某光不服,于2023年6月20日向永州市中级F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F院作出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肇事者欧阳某光却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我身心受创,痛苦不已,而肇事者欧阳某光却逍遥法外,实在令人愤慨。他的所做所为,究竟是谁给他的胆量?又是谁在为他撑腰?天理昭昭,谁又能一手遮天?
肇事者欧阳某光的行为,不仅是对我们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战。他的酒驾肇事,已经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他的拒赔行为,更是将人性的丑陋暴露无遗,让我们看到了他的自私与冷漠。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正义的天平重新回归平衡,让肇事者欧阳某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此,恳请相关部门关注此事,查明真相,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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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的意思 有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