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武汉,一男子偷了女子提包,女子边追边喊,路过行人将男子抱住,男子便咬

白羊登义文 2024-05-22 08:38:48

“冤不冤?”武汉,一男子偷了女子提包,女子边追边喊,路过行人将男子抱住,男子便咬了路人一口,哪知道,男子竟因此被判刑10年! (来源:大皖新闻)

徐某和左某骑着一辆陈旧的自行车,径直驶向武汉市某大市场。左某心中盘算着,目标锁定了一家搞装修装潢的门店,听说里面只有一个女老板。

当两人骑到门店前,左某留意到门口挂着的招牌,心中嘀咕着:“这里装修的东西应该不错,值得一偷。”

于是,左某和徐某停下了脚步,悄悄地商量着实施偷窃计划。

门店内,女老板章女士正在整理商品,一时不防,没有察觉到两名可疑人的临近。

徐某迅速走进门店,装作客户的样子,对章女士说:“老板,我看中了你们家的门,能便宜点吗?”

章女士微笑着开始与徐某讨价还价,全神贯注于生意。

与此同时,左某悄悄溜进了章女士的办公室。办公室内弥漫着淡淡的油漆味,左某目光四下扫视,发现一个摆放在桌上的手提包,提包如同金子般吸引着左某的目光。

左某心跳加速,轻手轻脚地伸手拿起手提包,仿佛夜行盗贼般在办公室中穿梭。

他迅速将手提包塞进自己的衣服里,以防被发现。正当他准备离开时,一声尖叫打破了办公室的宁静。

章女士意识到不妙,她放下手中的文件,跟着徐某一起跑到门口,却发现左某已经迅速逃出了店铺。

她大喊:“小偷,抓小偷啊!”市场上的人们纷纷回头,目睹这一幕,但大多数都心生漠然,当成了一场市井闹剧。

然而,不远处的市民项先生却听到了呼救声,看到左某疾步逃离。

项先生一边购物一边目睹了整个过程,心生义愤。他豁出去了,奋不顾身地开始追击小偷。

左某感觉脚步越来越近,他的心跳不禁加速。在追逐的过程中,左某拐弯冲进了市场的繁华街道,一时间迷失在人潮中。

项先生却紧追不舍,毫不畏惧地追击着。两人在市场中穿梭,如影随形。

左某看到一个拐角,希望能够甩开项先生,于是加快了脚步。然而,项先生更是拼命追击,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左某。

最终,左某感到无路可走,被项先生逼至一个路口。项先生喘着粗气,毫不示弱地扑向左某,成功将他抓住。

左某挣扎着,想要挣脱项先生的控制,但项先生紧紧地抱住他,不容分说。围观的人群开始聚集,议论纷纷。

左某感到束手无策,于是采取了一招毒辣的手段,狠狠地咬住了项先生的手。项先生痛得龇牙咧嘴,但是并没有放松对左某的控制。

市场上的热闹气氛变得更加紧张,有人赶紧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的踪迹逐渐临近,左某意识到自己逃不掉了。

整个市场陷入了一片混乱中,左某被紧紧地围住,无法再有任何逃脱的机会。警察赶到现场,迅速将左某逮捕。

左某本以为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盗窃,被拘留个几天就会被放出来,哪知道,最后竟以抢劫罪被判刑10年!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呢?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在进行秘密盗窃时,为了躲避抓捕时,咬伤了路人的手臂,存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而章女士包里有2万元,数额十分巨大,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左某则认为量刑过重,他提出了以下几点抗辩理由:

1、自己盗窃提包时,并不知道包里有2万元的现金,没有盗窃数额较大的主观故意;

2、自己在偷盗提包后逃跑,整个偷盗行为已经完成,与路人抓捕自己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件,不应当以抢劫来定罪;

3、抓捕自己的是路人,并非提包的主人章女士,自己咬人的行为并没有施加在章女士身上,法院判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不适用。

那么,左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

法律上,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个违法行为,在量刑上天差地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盗窃罪要转化为抢劫罪,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而不能是犯其他罪。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左某有入室盗窃的先行犯罪,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而转化为抢劫罪有以下几个条件: 1、盗窃标准要数额较大; 2、在户外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场合;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左某盗窃的提包里有2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至于该金额左某是否知晓,都不影响该行为的发生。

左某在盗窃后逃跑,章女士在后面追赶,整起盗窃事件仍有延续性,属于同一法律行为。

至于左某称咬的人是路人项某,并非章女士本人,不影响暴力抗拒抓捕性质的认定,暴力抗拒抓捕并非只适用于受害人。

左某在拒捕时将项某咬伤,已经构成以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 条规定,案件的性质就由盗窃转为抢劫,构成抢劫罪。

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得当,驳回左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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