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贵阳,一男子借款100万给他人,并立了借据,到期后男子要求借款人还钱,可令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4-05-22 08:35:16

州贵阳,一男子借款100万给他人,并立了借据,到期后男子要求借款人还钱,可令男子崩溃的是,法院竟表示:钱拿去赌博了,不用还!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华和翟壮是一对生意上的默契伙伴,他们不仅在事业上携手合作,还是生活中互相关照的好朋友。

这段默契的合作已经延续了很多年,成为彼此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就在某一天,生活中的平静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信息打破。翟壮找到了李华,面色凝重地表达了自己的一个请求。

翟壮需要借款100万元,理由是资金短缺,需要进行生意周转。

李华没有犹豫,毫不犹豫地表示愿意伸出援手,毕竟这不仅是生意伙伴之间的互助,更是朋友之间的信任。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他们决定签订一份借款借据。借据上清晰地记录了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以及还款的期限和方式。

翟壮承认资金不足,但他对未来的经营计划充满信心,相信在短时间内能够还清借款。

借据上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为3个月,连本带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翟壮并没有如约履行他的还款承诺。

三个月后,李华开始感到焦虑,生意上的周转迫在眉睫,而债务却没有着落。他多次找到翟壮,催促他还款,希望能够解决眼前的困境。

可是,翟壮却置之不理,对李华的催促毫不在意,仿佛这笔债务并不是他应当关注的事情。

面对这样的困境,李华感到无奈。他曾经信任的伙伴,生活中的知己,如今成了一道他难以逾越的坎。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解决手头的困境,李华不得不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将翟壮告上法庭。

一审时,李华出具了两人的订立的借据,借款的金额用途、及归还时间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翟壮没有按照借据上的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约定,应当赔偿借款的本金加利息。

岂料,翟壮却不服,提出了上诉,他出具了新的证据。

原来,翟壮常年迷上了网络赌博,李华也有参与其中,翟壮因网络赌博输光了本金,便提出来向李华借款。

李华在明知道翟壮这笔借款是用来网络赌博的前提下,还借给他钱。

翟壮还提供了他和李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里显示,翟壮收到100万借款后表态“这次翻本会加倍还你”,“赢了请你洗脚按摩”等聊天记录。

起初,李华不承认借款是供翟壮赌博用,但法官让他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如果他所述一切不实,他将承担后续造成的法律后果。

最终,李华承认他借钱给翟壮用于赌博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李华借给翟壮的钱用于赌博,因此该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有悖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以保护。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该借款合同违法,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而翟壮无需归还这100万借款。

有人会提出来,即便是无效合同但钱应该归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为什么法院不判定借款人归还借款呢?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赌博借款是否需要归还,一直没有确切的规定。

但如果法院判决返回借款,那么相当于变相鼓励赌博借款,不利于赌债行为的禁止,违背法律精神。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归还赌资借款。

这也告诫我们,一定不要借钱给他人做赌资,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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