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去采耳,忍不住与女技师云雨一番,事后付款695元,岂料2个月后,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4-05-21 08:37:59

上海,一男子去采耳,忍不住与女技师云雨一番,事后付款695元,岂料2个月后,男子却被警方拘留10天,理由是发现他给女技师的转账!男子认为警方证据不足,而且已经错过了执法期限,一怒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徐小川(化名)是某公司员工,一天晚上,他觉得耳朵有点痒,便出门想找个采耳店掏掏耳朵。恰好小川在某路段一处角落,意外发现了一间采耳店。

小川进门后,服务员给他介绍了套餐,掏半个小时价格是95块,还算比较便宜。就这样,小川在服务员的带领下进入了一个包厢。

很快,一个女技师来到了房间,给小川掏起了耳朵。可小川见女技师长得貌美,就动了歪心思,他主动提出要和女技师进一步交流。

女技师起初佯装不同意,但随后改口说要多给钱,在两人讨价还价之后,最后商定的价格是695元,也就是掏耳朵之后,再给600块。

就这样,两人在包厢云雨了一番,事毕后小川向女技师转账695元。

岂料,过了2个月后,警方突然给小川打来电话,以他在采耳店里从事了非法交易,要求他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小川到了派出所,经过一番审理后,警方随即对他进行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更令小川无法忍受的是,警方还将处罚结果告知了他的家人和单位,这让小川顿时颜面扫地,也因此丢了工作。

事后,小川认为“捉贼捉赃、捉人拿双”,警方如果认为他有不法行为,就应该在他真从事不法行为时进行处罚,如今仅凭转账记录就给他定罪,明显属于证据不足。

小川还认为,事情都过去了2个多月,警方还来拿人,早已经过了追查时效,现在再来处罚自己,很明显不合程序。

最后,小川认为,自己给技师转账的费用就是采耳费,并不是非法交易的费用。

退一步说,即便是他有违法行为,警方还将信息通报给他的家人,造成他家庭不和睦,也丢了工作,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由警方负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 小川认为警方认定他的PC行为证据不足的说法,是否合理?

PC行为的认定,并非小川所说的“捉贼捉赃、捉人拿双”,需要现场抓获,才可以认定,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足够证明,就可以认定PC行为成立,主要有三个重要认定条件:

一是发生了非法关系;本案中,女技师在警方的审讯中,亲口指认了小川与她有非法交易,发生了关系,而且小川在进入派出所在录口供时,也承认有PC行为。

二是发生了金钱交易;女技师拿出了小川与她的转账记录,证明两人确实有不法交易。

三是有相关证据佐证;警方拿出了采耳店的视频,证明小川确实在当天进店进行消费,而且采耳费用只有95元,他花了695元,很明显不符合常理,可以推断他有非法PC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种种证据表明,他的PC行为认定证据充足,警方在认定方面并无不当。

2、 小川认为2个月已经过了追诉期,是否合理?

首先要说明一个概念,法律上的“追诉期”适用刑事犯罪,PC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适用于追诉时效的范围。

那么,PC行为的处罚就没有时效限制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从不法行为开始的日期算起,过了6个月,只要警方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现的,就不在追究。而小川的违法行为,紧紧过了2个月,还在警方处罚的期限内。

3、 小川认为他的违法行为通知家属与公司不合理,如何看待此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也就是说,当警方发现被处理人有犯罪嫌疑的时候,在传唤时会通过相关方式通知其家人,这样主要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被处理人进行处理是否一定要通知家人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根据该法,警方将小川的违法通知其家属,也是依法合规的。

不过,该法也有规定: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如果不想通知家属,可以向民警说明不需要通知家属,在传唤、拘留家属通知书勾选不通知家属签名按手印即可;或者干脆不提供联系方式,警方也不会予以通知。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川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