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将车,卖给19岁韩国小伙,小伙开走车,车款却一直没给,男子找小伙父母

白羊登义文 2024-05-21 08:36:19

山东,一男子将车,卖给19岁韩国小伙,小伙开走车,车款却一直没给,男子找小伙父母要钱,对方竟表示:韩国20岁才成年,他们不管!男子大怒,认为对方想赖账,一怒之下将其父母告上法庭! (来源:青岛崂山区法院)

小薇是山东青岛某大学学生,学校里有许多韩国留学生,因此小薇也有不少韩国同学。与小薇走的比较近的有个男同学叫蔡胜,19岁的蔡胜的韩国父母随他一起在青岛做生意。

这一天,蔡胜在和小薇聊天时,意外透露了一个消息,就是他马上要毕业了,想买台二手车在中国四处旅游。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恰好小薇的二叔最近一直在张罗着卖掉他那辆二手豪车,与蔡胜的需求刚好契合。

于是小薇就找到了二叔老赵,老赵一听有人买车也十分高兴,又听说是个韩国人,顿时觉得侄女靠谱,还希望能卖个好价钱。

就这样,小薇又找到同学蔡胜,说了自己二叔有车要买,还把车的型号、里程数和使用情况告知了蔡胜。

老赵是个爱车之人,他买了这辆豪车SUV一直没怎么开,保养十分得当,几乎与新车无异。蔡胜听小薇这么说,也动了心思。

小薇带着蔡胜找到了老赵,还让蔡胜试驾了车辆。蔡胜则对车十分满意,当即表达了购买的想法。

老赵也是实诚人,说不能坑外国友人,何况是小薇的同学,于是专门找来二手车评估的技术人员上门来进行估价,最后评估下来,车子可以卖423000多元。

按理说,即便是韩国留学生,40多万想一口气拿出来恐怕也是比较难的,可蔡胜却一口承诺下来:这车他很喜欢,准备买了!

老赵也没多想,当即与蔡胜签了买卖合同,为了表示诚意,老赵还给蔡胜免了2万多块钱,最后成交价在40万,协议里还提到,如果一方违约,对方要赔付5万违约金。

不过,蔡胜表示买车是大事,他还得让父母给他凑点钱,希望在两个月之后付车款。老赵也没太在意,觉得等两个月也不是什么大事,当即让蔡胜开着车走。

可令老赵万万没想到的是,2个月过去了,蔡胜并没有交钱,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老赵感到一丝不妙,又找到侄女问怎么回事,可小薇发现也联系不上蔡胜。

由于蔡胜已经毕业,学校方面也联系不上他,这下老赵傻眼了,难不成被这个韩国留学生给骗啦?

小薇又四下找她的韩国同学打听,结果有人说蔡胜可能开车去玩联系不上,还有人说蔡胜根本没有买车的打算,他可能骗了老赵和小薇。

老赵这下不淡定了,通过各种关系终于联系上了蔡胜在中国的韩国父母。老赵说明来意,希望蔡胜父母能够帮忙联系蔡胜,或者帮他还车款!

哪知道,对方竟表示,蔡胜才19岁,还不到20岁韩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年龄,老赵和蔡胜签的合同无效,他们不会对此事负责。

近半年过去,老赵车款没要到,车也被蔡胜开走,而老赵发现,蔡胜竟开着他的车在中国四处游玩。老赵不服气,一气之下将蔡胜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车款。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为何蔡胜的父母要强调蔡胜是未成年人呢?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入同意、追认。

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某项超越其年龄的行为时,需要监护人追认是否有效,如果追认,自始有效,如不追认,自始无效。

回到本案,蔡胜的父母之所以强调蔡胜未成年,一方面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为在中国未成年人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购车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蔡胜被认定为未成年人,那么他的购车行为需要监护人,也就是蔡胜父母追认才有效,如果父母不承认该项合同,那么合同也就无效,这也是蔡胜表示不会负责任的理由。

说白了,蔡胜的父母不承认这起合同,而且即便蔡胜违约也可以不付违约金,算是白嫖了半年多的车。

2、那么,韩国法律规定的未成人标准是否适用用中国法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即便韩国法律上认定蔡胜未满20岁算未成人,但按照中国法律满18岁算成年人,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因此,可以认定蔡胜是完全民事行为人。

最后,法院判决蔡胜退还老赵车辆,并赔偿违约金、车辆折旧费等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蔡胜父母主动支付了赔偿金,并归还了汽车。

也有人会问,如果蔡胜17岁,在中国认定其是未成年人,是否就不会判决他支付违约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有效。

蔡胜如果17岁,作为一个心智健全而且有驾照的大学生,他签订购车合同,实际上智力和精神状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因此也可以据此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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