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与邻居发生口角,气不过回到家中叫唤邻居“有本事,你过来啊!”后见邻

晓瑞聊社 2024-05-21 04:52:02

浙江金华,男子与邻居发生口角,气不过回到家中叫唤邻居“有本事,你过来啊!”后见邻居不予理睬,拿起一把柴刀就朝邻居家的竹子砍,邻居忍无可忍进入男子家中夺刀,结果双方均受伤。事后,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9日罚款200元,邻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除处罚!男子不服,认为邻居是非法侵入住宅、还推了自己导致自己骨折属于故意伤害,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林某与钟某兄弟二人系一墙之隔的邻居。1年前,林某与钟某兄弟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后,林某先行回到自己家中,后因气不过,叫唤钟某兄弟2人“有本事,你过来啊!”后见钟某兄弟2人不予理睬,在家里找了一把柴刀,想要使用柴刀砍钟某家的竹子。

钟某见状,忍无可忍,冲入林某家中阻拦林某。林某看到钟某竟敢进入自己家中,一把抓住钟某的衣领,然后便用柴刀朝钟某挥砍。

钟某情急之下,将林某推到墙边,后与兄弟一起将林某的柴刀夺走,并报警。

夺刀过程中,林某多次挥刀,造成钟某左侧脖颈及手臂处受伤,钟某造成林某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警方调查后,认为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于是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钟某兄弟2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此林某表示不服,认为:

第一、钟某兄弟2人擅自闯入自己家中,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第二、钟某兄弟2人进入自己家中,不顾自己母亲的阻拦,将自己推到墙上,导致自己骨折,系用身体推搡的方式伤害自己,才是故意伤害。

认为警方认定钟某系正当防卫,没有违法事实是事实认定错误,且错误适用法律,于是便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林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钟某兄弟2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程序正当。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即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案件中,被告行政单位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警方还提交了林某、钟某兄弟等人的陈述,现勘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等一系列办案证据。

其中现场监控,清晰地显示事发的经过,即:双方在门外发生口角争执后,林某在其家门口叫唤钟某兄弟2人,“你过来、你过来”,并自行进入其庭院内拿起柴刀,在看到钟某兄弟2人同样进入庭院后,不顾其母亲的阻拦,用柴刀挥砍向2人,在此过程中钟某伸手夺刀并将林某推至墙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主张钟某兄弟2人故意伤害其身体,非法侵入住宅不能成立,驳回了林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详细解释,指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认为,首先,在案涉双方殴打行为发生前,林某与钟某已发生言语冲突,后林某叫唤钟某进入其家中并试图砍伐钟某家的竹子,故钟某对后续冲突升级没有过错。

其次,钟某进入林某家中后阻止其砍伐行为,林某即用柴刀挥砍向钟某并造成其左侧脖颈及手臂处受伤,在此过程中钟某曾为夺刀而将林某推至墙角,该行为系在当时紧迫情况下实施,防卫时间恰当,且未采用明显不当的暴力手段,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亦无主动殴打林某的故意。

综上,认为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警方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林某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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