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怀孕期间,竟然游走于多名男子之间,前前后后和交往的男子索要了270

晓瑞聊社 2024-05-21 04:51:10

上海,一女子在怀孕期间,竟然游走于多名男子之间,前前后后和交往的男子索要了270多万元,可是,看着日渐变大的肚子,女子竟然谎称自己患了大肚子病,交往对象更是深信不疑的向女子转账治病,案发后,女子获刑11年。

93年出生的女子李某早早踏入社会,和十多岁的丈夫结婚后,两人由于年龄差距太大,从恩爱夫妻变成了搭伙过日子的陌路人,2017年的时候,李某又谎称单身,和同事王先生谈起了恋爱,2年的交往时间,李某前前后后跟王先生要了100多万。

可是让王先生不知情的是,在两人交往期间,李某又穿梭在三个男子之间,以相似的理由和人设,又向陈先生和周先生各自索要了80万元。

更过分的是,李某在怀疑期间,面对日益变大的肚子,竟然向周先生诉苦称自己得了大肚子病,这样既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更是可以以此索要治疗费,直到在自己生育后,才和周先生又见了面。

事发后,王先生、陈先生和周先生见李某索要钱财后并未归还,结果三个人还发现李某实际上已经结婚,于是三人就报了警,李某被抓后,因尚在哺乳期,于是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结果在取保期间,李某又与胡先生谈起了恋爱,又是索要了1万多元。

最终,李某因诈骗罪,被处以了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并处以15万的罚金。

有人算了一笔账,270万,11年7个月,平均一个月就是6.2万元,这个数字真的是每月6万比打工强多了,怪不得骗局层出不穷。

还有人说,这四个男的真的是恋爱智商为零,难道在交往期间一点感受不到吗,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的,有钱还找不到对象?

李某既然是和不同的男子谈恋爱,而且有的又是借的钱,为什么却被认定为了诈骗?

其实,这涉及到借款性诈骗。

即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在借到款项之后,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

本案中,李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从客观行为能明显推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李某骗取的财物高达270多万,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李某会被处以11年7个月有期徒刑了,不过,由于诈骗所得270万元,并不是李某可以占有,依然是需要退赔受害人的。

最后,在人际交往中,哪怕男友朋友之间的借款应保持一定的警惕与理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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