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可思议了!贵州一男子,跟一女子到出租房交易,因兴奋过度,突发疾病去世,男子家

晓瑞聊社 2024-05-21 04:48:26

太不可思议了!贵州一男子,跟一女子到出租房交易,因兴奋过度,突发疾病去世,男子家属认为女子和房东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要求赔偿98万元,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贵州高院)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杨华俊有些懵了,自己只是把闲置的房子租给了朱娟,并不知道朱娟是干什么的。

可没想到,自己和朱娟却一同成为了被告。

他清楚的记得,那天晚上,朱娟惊慌失措的来找自己,说她朋友突发疾病,晕了过去,让他帮忙过去看看。

杨华俊急急忙忙下楼,来到朱娟所在的房间。

两人立刻对房间内的一名男子实施了救助,喂水、拍背、掐人中……一番折腾下来,男子的情况有所好转后,两人也稍稍松了一口气。

两人本以为男子休息一会,就能好起来。

可不曾想到,几个小时后,两人发现男子的情况越来越不对,急忙拨打了110和120,可等救护车过来后,男子已经没了呼吸。

经过鉴定,男子罗某系脑干出血后颅内高压,致呕吐物反流误吸,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且罗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高血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

经过警方调查,朱娟是一名失足女子,她租下杨华俊的房子,是从事非法交易的。而罗某是她的客人,事发前,两人曾发生过关系。

罗某的家人得知这一噩耗后,愤怒地找到了朱娟和杨华俊。

他们认为朱娟和杨华俊没有及时拨打110和120,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如果他们早点打电话,悲剧就不会发生。

他们要求朱娟和杨华俊为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指控,杨华俊感到既无奈又委屈。

他认为自己只是把房子出租了出去,对朱娟的私生活一无所知。

他在朱娟的请求下,尽自己所能去救助罗某,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过错。

而朱娟也很委屈,自己和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罗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跟自己无关。

双方并未谈拢,罗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朱娟和杨华俊告上法庭,索赔98万元。

1、罗某家人认为朱娟和杨华俊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罗某的家人指出:朱娟为了赚钱,诱导罗某到出租房进行交易,本身就存在过错。

朱娟在发现罗某身体不适后,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朱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专业的救助。

而是叫来房东杨华俊,两人通过喂水、拍背、掐人中等简易方式进行救助,前前后后折腾7、8个小时,耽误了最佳救助时机。

他们认为朱娟和杨华俊对罗某并未尽到救助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罗某来到朱某的出租房,两人发生不法交易,罗某突发疾病,朱某对其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朱娟叫来房东,对罗某进行了一定措施的救助措施,采取的措施符合她的的认知水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朱娟并未及时拨打110、120,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杨华俊,法院认为:杨华俊跟朱娟没有合谋卖淫的行为,杨华俊事前并不知道朱娟的职业,作为房屋出租人,杨华俊跟罗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系自身疾病去世,自行承担90%的责任,朱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朱娟赔偿罗某家人98715.8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罗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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