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我自己卡里的钱也不行?” 近日,山东德州,乐陵男子刘某某因为盗窃自己银行

白羊登义文 2024-05-20 09:53:49

“我偷我自己卡里的钱也不行?”

近日,山东德州,乐陵男子刘某某因为盗窃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抓。

去年6月,靳某某找到他,问他买了15张银行卡,3张电话卡,给了他几万块钱。

这些银行卡里,刘某某自己有5张,剩下的1银行卡和电话卡,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收购来的。这些银行卡、电话卡都被用于网络犯罪。

刘某某从中获利3万多元。但他仍然不满足,偷偷把自己的5张银行卡绑在微信上,随时掌握进出账情况。

最后,在靳某某的指使下,他以卡丢失为由,把这些银行卡注销,把银行卡中12万元取走,两个人把这些钱挥霍掉。

2月19日,吉林市警方将刘某某抓获。而在之前,靳某某已经落网。

之后,警方顺藤摸瓜,对卖给刘某某5张银行卡的女子杜某展开心理攻势。几天后,杜某投案自首,交待自己卖出5张银行卡,获利5000元的事实。

目前,刘某某、杜某都被刑事拘留。(来源:平安吉林)

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刘某某、靳某某本来想来个“黑吃黑”,两头赚。既挣了那些搞网络诈骗人的钱,又从中间截胡,把这些人骗的钱从中拿走,没想到给自己罪加一等,落了个数罪并罚 。

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刘某某、靳某某都涉嫌两个犯罪了。

第一个犯罪,是针对他们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

只需要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别人用,就能轻轻松松赚几万块钱,为什么有这种好事?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对方要买吗?别人自己不能办吗?

肯定是知道的。就算不知道,也该想到中间肯定有猫腻。

而且,这两年,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国家专门组织了以打击“两卡”犯罪为主的“断卡”行动,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要说两人不知道这种事是犯罪,肯定是不太现实的。

而这种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属于帮助诈骗分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是去年新增的一个罪名,量刑尺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个犯罪,是针对他们注销自己的银行卡,获取犯罪诈骗来钱财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是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取钱,但钱的所有权不是他们自己的。

所以,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这个盗窃罪的被害人就是诈骗罪分子。

有些人可能会感觉有点奇怪,这些钱不是诈骗分子骗来的呢?怎么被害人是他们呢?不应该是被骗的那些人吗?

这是因为,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等犯罪,都是针对的占有行为。不考虑钱款来源,是否是合法占有等。

比如说,张三是小偷,偷了王五的东西以后,被李四拦路抢劫,将赃物抢走。这个时候,李四抢劫罪的被害人就是张三。而张三盗窃罪的被害人才是王五。

所以,这个案子里,诈骗分子虽然是犯罪分子,骗来的钱财虽然不是合法占有,但仍然可能成为被害人。

当然,这些钱追回来以后,肯定不会返还给诈骗分子,而是返还给最终的被害人。也就是那些被诈骗分子诈骗的人。

最后,不管拿的谁的钱,只要是自己不该拿的,那就是犯罪。

你对刘某某这种做法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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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1 02:26

    [滑稽笑]为什么被骗的难追查,黑吃黑缺几天就能逮到[滑稽笑]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