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给我胸部注射的到底是什么?”福建厦门,江女士因为对自己的胸部不满意,几年前

白羊登义文 2024-05-19 09:21:43

“你们给我胸部注射的到底是什么?”福建厦门,江女士因为对自己的胸部不满意,几年前,在某医美机构做了脂肪培植丰胸手术,注射了一些东西,一毫升一万元,注射进去270多毫升,花了差不多30万元。

去年,江女士觉得胸部还不是很大,又去其他医院做了假体丰胸手术。结果做手术的时候,她的右胸有液体从切口流出来。从那开始,江女士就怀疑第一家机构给她注射的液体是什么。她去第一家医美机构问,但对方就是不说。

半年后,她去三甲医院检查,核磁共振显示她右胸有病变。医生建议她搞清楚注射的是什么。她也想搞清楚,以便要是不好的东西好赶紧做手术,但是对方却无法提供当初的病例。

江女士和记者来到医美机构,对方说人都去酒店开会了,没办法调病例。江女士和当初和她对接的工作人员联系,对方说给她注射的是脂肪胶,就挂断了电话。但江女士并不相信,因为据她了解,脂肪胶不会流出液体。

当地卫计所表示,之前已介入此事,对方也无法给他们提供病例,已经立案调查。专家建议她尽快做手术,手术中取出的液体也可以看能不能看出是什么东西。目前,医美机构已主动与江女士联系。(第一帮帮团)

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虽然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仅仅因为美,就对身体下刀子,风险还是大了点。

当然,这并不是指责江女士,只是给其他女性一点建议,做这种手术还是要慎重一些。这个事件里,错的当然是这家医美机构。

不管这家医美机构当初给江女士做的手术是不是真的有问题,但无法提供病例,这就是一种错误了。

要知道,病例是一个人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的记录,是判断病人病情发展的基础,是医疗机构诊疗方式、方法的记录,也是判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关键,十分重要。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要第一事件封存病历,才能为后面的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提供基础。

正是基于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但是,这家医美机构现在却无法提供病例,这就难免让人怀疑了,是这家医美机构根本没做病历,还是不敢提供病历?或者故意损毁了病历?很难让人不对那次手术的过程有没有问题产生怀疑。

对于这种行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在问题是,就算对这家医美机构进行了处罚,后续的事情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对江女士来说,当然是第一时间治病要紧,先按照专家的建议,去医院做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对液体进行留存,鉴定是什么东西。

这个东西能够鉴定出是什么东西当然最好,如果鉴定不出来,应该也不会影响纠纷的处理,只要能够确定她右胸的病变与第一次手术可能有关就够了。

虽然《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诊疗机构中存在过错,这个过错需要患者来证明,而患者一般只能通过委托法医机构根据病历来进行鉴定。

但是,法律也考虑到病历存在问题的可能,所以特别规定,只要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就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需要患者再证明了。

所以说,这家医美机构不提供病历,不但不会帮到他们自己,反而会被直接认定有错,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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