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桌子价值20万!”浙江绍兴,戴女士把一张四方几寄存在物业,结果被保洁人员清

白羊登义文 2024-05-19 09:12:45

“我家桌子价值20万!”浙江绍兴,戴女士把一张四方几寄存在物业,结果被保洁人员清运走了,把戴女士急坏了。她说,这张四方几是明末清初的,起拍的话最起码20万元,当时她是准备把四方几运到上海去,打包好以后暂存在物业。

当时,这种四方几装在木架里,因为桌子腿中空,所以看起来是空的,才被保洁人员误认为是垃圾,清运走了。

戴女士报警以后,警方看了六个小时监控,才在一个地方的监控里,发现一个大妈骑着电动车,后面驮着一个木架子,比较像戴女士描述的样子。随后一路追踪,来到一处垃圾箱。警方分成三组,找了快一个小时,才找到木架子。幸运的是,四方几还在。戴女士感谢警方的同时,还觉得很幸运,桌子没被人劈掉当柴烧。

戴女士确实应该感谢警方,虽然说派出所有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的职责,但是这样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既不是刑事案件,又不是治安案件,警方还能下这么大功夫,避免群众的财产损失,实在值得点赞。

而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戴女士的这张四方几真的丢失,恐怕不一定能够得到物业公司的赔偿。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来说,不知道戴女士让物业公司保管这件四方几时,有没有付费。

如果付费的话,双方属于有偿保管合同,不付费的话则属于无偿保管合同。而有偿和无偿的保管合同,在法律上保管人承担责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有偿保管的话,保管人的责任会更重一点,只要丢失,保管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保管的话,则除非保管的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保管人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是无偿保管的话,恐怕戴女士和物业公司首先就要发生争执的就是 物业公司把四方几丢失属不属于重大过失了。

不过,虽然这张四方几的价格比较高,但是不管戴女士和物业公司之间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不管最终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恐怕物业公司都不需要按照20万元这样一个高的价格来进行赔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从这件事的经过来看,相信戴女士在把四方几交给物业公司寄存时,肯定没有告知物业公司这是一件古董,否则的话,一方面为公司恐怕不会同意保管这件物品;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就算要保管,也会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而不会把它放在一个很容易丢失的地方。

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即便要赔偿,也只需按照一张普通的桌子的价格来进行赔偿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按照一件价格高达20万元的古董来进行赔偿。

所以说,这个案件里,虽然物业公司也该感谢警方为他们避免了纠纷,但是最该感谢警方的还应当是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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