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名12岁的女孩离家出走后,被一位好心的男子收留。不料男子趁此机会,与

枚春桃 2024-05-19 06:58:51

山东东营,一名12岁的女孩离家出走后,被一位好心的男子收留。不料男子趁此机会,与女孩同居在一起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目前,男子已经被法院判处刑罚。 事发当时,女孩小楚只有12周岁,因为和家里人闹矛盾,小楚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 由于年纪尚幼,离家出走的小楚没有地方可去,便让男子王某有了可乘之机,王某见到小楚一人行走后,佯装成一位贴心的大哥哥,对小楚嘘寒问暖,并表示可以免费收留小楚。 前脚刚和父母怄气,后脚就遇到了贴心的王某,让小楚放下了所有的戒备之心,孤身一人来到了王某的房屋内。 眼见得逞的王某暴露了本性,不仅于小楚同居在一起,还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这可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对于王某这样披着羊皮的狼,必须严惩不怠!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总是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手段,亦或者没有上述手段,也需要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对于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律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王某在明知道小楚年龄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无疑,这种情况下,王某的法定刑期为3年至10年。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由于王某强奸的对象系幼女,所以其基础刑期就在4年至7年期间,在确定基础刑期的情况下,鉴于小楚的年龄,还可以增加基础刑期的20%以下。 考虑到王某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刑期的30%以下,所以法院最终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最后,虽然王某最终接受了法律的处罚,但必须值得一提的是,小楚的父母也存在很大的责任,按照未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小楚父母应当尽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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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20 15:25

    女人女孩子的选择[呲牙笑]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