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男子去同村的村民家帮忙时,受邀与主家一同饮酒,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借

枚春桃 2024-05-19 06:58:12

湖南湘潭,一男子去同村的村民家帮忙时,受邀与主家一同饮酒,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借着酒劲,进入主家妻子的卧室之内,实施了不法行为。 (案例来源:湖南湘潭中院) 陈先生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子盛女士,双方互有好感,便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家人的商议,双方决定婚礼两家一起举办,便共同选择了城里的一家酒店。 城里的婚礼很顺利,但因为路途遥远,同村的村民们多数没有来,于是,陈先生和盛女士决定在回家祭祖的时候,邀请大家一起吃顿饭。 事发前夕,村里的男子郑某某得知等人陈先生要宴请全村人后,便提前一天来到陈先生家里帮忙,陈先生为了感谢众人的慷慨相助,也摆了一桌饭,与妻子一同款待众人。 由于盛女士是新过门的媳妇,众人便轮番敬酒,这一来二去,盛女士也就醉的不省人事,而后被陈先生扶到二楼的卧室内睡觉。 众人又喝了一会,男子郑某某独自一人来到二楼上厕所时,路过一家卧室旁,发现了仰面躺在床上的盛女士,郑某某四处瞅了瞅,发现没有其他人后,便色胆包天的走了进去。 在确定盛女士已经喝得酩酊大醉,疑似断片后,郑某某与对方发生了关系,期间盛女士误以为是丈夫陈先生,便随口问了一句“客人们都走了?” 事后,郑某某佯装没有发生任何事情,继续与众人饮酒,酒过三巡,眼看到了时辰,陈先生便在众人准备离开之前,上楼取一点从城里带回来的礼物,结果却发现了妻子被侵犯。 因为只记得郑某某去过二楼,所以陈先生断定是郑某某所为,愤怒无比的陈先生立刻拨打电话报警,并下楼守在了门口,让郑某某交待清楚。 眼见事情败露,郑某某随手拿起一根扁担,对着陈先生就是一扁担,而后逃之夭夭,后经鉴定,陈先生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郑某某最终被民警抓获归案,但自始至终,郑某某不承认自己强奸的事实,郑某某认为,盛女士全程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故不构成强奸罪;至于打伤陈先生一事,也是陈先生意欲殴打自己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总是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方式,因此有网友认为,只要被害方没有强烈反抗,就一律不构成强奸罪,这也是郑某某辩解的理由,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义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而非是否使用暴力,在日常实践中,也会有许多的醉酒、昏睡型强奸,这类强奸行为,被害人之所以无法反抗,是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反抗,失去了反抗的可能性,或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而非能反抗而不反抗。 具体到本案中,盛女士是否产生错误认识暂且不论,但值得肯定的是,盛女士案发时已经丧失了反抗的能力,故郑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此外,关于郑某某辩解称殴打陈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在刑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体到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和现场的其他人员取证,虽然陈先生确实堵在门前,并且有威胁辱骂郑某某的行为举止。 但此时的陈先生已经报警,陈先生也并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攻击郑某某,而是郑某某自知理亏,假想陈先生会殴打自己,所以才急于逃走,这是典型的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郑某某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也就是说,郑某某的行为既构成强奸罪、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需要数罪并罚。最终,人民法院对郑某某数罪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郑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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