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男子通过网络,约了一名女网友见面后,为了灌醉对方,便要了12瓶啤酒。

枚春桃 2024-05-19 06:53:49

陕西渭南,一男子通过网络,约了一名女网友见面后,为了灌醉对方,便要了12瓶啤酒。女网友不胜酒力后,男子借机带着对方来到一家宾馆。

男子韩某是一名00后小伙,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辍学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整日无所事事,喜欢在网上海聊。

事发前夕,韩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孩樊某。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韩某趁着周六的一个晚上,邀请樊某出来聚聚。

抱着交朋友的想法,樊某与韩某相约在当地的一处夜市吃饭。韩某为了尽兴,便要了12瓶啤酒。

由于平日里喝酒较少,樊某在喝了两瓶啤酒后,就摇头表示喝不了,随即便爬在家桌子上。

此时樊某的父亲打来电话,催促樊某尽快回家。但不怀好意的韩某以没有尽兴为由,抢夺过樊某的手机后,继续对樊某进行劝酒,直至樊某出现呕吐,意识不清醒的状态。

此时已经到了晚上11点多钟,韩某不顾樊某想要回家的想法,借机将樊某带到一宾馆处以后,强行与樊某发生关系。

晚上12点多钟,樊某的父亲多次打电话联系韩某未果后,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找到了涉事的宾馆,并向宾馆老板打了电话。

宾馆老板担心惹上事,便敲门催促二人立刻离开。后经查明,樊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且二人在吃饭聊天时,樊某明确告知过韩某的年龄,但韩某没有在意。

随后,警方以强奸罪对韩某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移送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1、无论樊某是否自愿,韩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中的其它手段,是指利用妇女醉酒、昏睡等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不要求必须使用了强制手段,但必须要求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樊某案发时已经醉酒、走路摇晃、意识不清醒,但韩某仍然执意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中的其它手段。

特别注意!由于樊某未14周岁,所以纵使无法查清樊某是否自愿,也不影响对韩某强奸行为的定性。

因为按照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所以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关系,且韩某主观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就可以认定强奸罪成立。

明知方面,二人的笔录以及樊某的穿着打扮,可以认定韩某主观明知。是否发生关系方面,门诊的笔录以及鉴定意见,可以证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害人为幼女的,从重处罚。

考虑到韩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所以人民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涉事宾馆让未成人居住,不仅要面临行政罚款,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宾馆老板未如实登记樊某的身份信息,所以违反了上述规定,面临行政罚款的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实登记是宾馆的义务,也可以帮助宾馆核实是否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由于宾馆未及时登记,导致没有识别出未成年人樊某,继而没有询问樊某父母的联系方式,导致樊某受到侵犯,故宾馆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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