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男子驾驶途中遇到交警查车,结果呼气检测为醉酒驾驶,随后被带去医院进行

晓瑞聊社 2024-05-19 05:38:45

辽宁鞍山,一男子驾驶途中遇到交警查车,结果呼气检测为醉酒驾驶,随后被带去医院进行了血液检测,结果还是显示醉驾,随后男子被吊销了驾照,并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谁知男子却以当晚带自己去医院抽血的是辅警而不是交警为由,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却很意外。

50岁的男子孙某当晚和客户一起喝完酒,想着自家离着酒店也就1公里,于是没没有找代驾,而是准备驾车回家,结果刚行驶到第一处路口的时候,就遇到了交警查车,无奈,孙某只有乖乖的选择了配合。

经过呼气式检测,孙某的酒精含量是118毫克每一百毫升,随即,4名警务人员带着孙某去了医院做了抽血检测,经过抽血检测,发现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26毫克每一百毫升,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事发后,警方以危险驾驶罪进行了立案调查,与此同时吊销了孙某的驾照,5年内不得再考。

事后,孙某回忆起这次事件,依稀记得自己是被辅警带去的医院,不是被正式的交警带去的医院,而且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见证人,也不是签字交警的,于是,孙某便以这个理由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希望不仅能够撤销处罚,自己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第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本案中,被告的警务辅助人员将原告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的行为不符合执法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因该程序中的全程执法记录音像资料客观真实,可以佐证案涉事实,故不能完全否定血样鉴定结论意见的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了警方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认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由此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此时,检方见警方的执法存在瑕疵,于是便撤回了起诉,这时候的孙某,已经没有了刑事处罚之担忧,但是,驾照还是被吊销了,于是,孙某选择了继续上诉,认为吊销驾照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希望二审法院能撤销处罚。

不过交警队却表示,因为当晚执勤警力安排较为紧张,为此安排四名辅警代将当事人孙某带至医院抽血,抽血过程执法记录全程记录,因此执法过程是客观的,真实的公开的,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所以不应该撤销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醉驾系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必须是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交通警察开展工作,而不能代为行使交通警察的职权。

本案中,见证人的签字非涉事交警本人签字,该行为违反执法程序规定,对于孙某违法事实认定产生了实质影响,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并一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孙某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是,这是因为孙某被辅警带去的医院,如果是正式交警,想必孙某就难逃处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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