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家快捷酒店的房间里,一女子洗澡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要

晓瑞聊社 2024-05-19 05:36:07

河南郑州,一家快捷酒店的房间里,一女子洗澡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酒店赔偿150万,遭拒绝后,死者家属披麻戴孝的站在酒店门前索要说法,结果,酒店负责人称,女子本身患有癌症,而且又不是入住顾客,房间是家属陪护她订的房间用来休息的。

视频中,一男一女披麻戴孝的站在酒店门前,而且手上举着牌子,牌子上写着入住酒店一晚,触电身亡,并要求酒店给说法,在两人的身后,则摆放着两个巨大的花圈。

该酒店负责人郭先生表示,死亡原因并不是触电身亡,而是女子本身就患有重病癌症晚期,而且又不是入住旅客,她是住院状态,来房间找她的家属,结果就在酒店去世了。

去世之后,他们家属就一直跟我们要150万的赔偿,我么你没有给她,她就采取了耍赖的态度,想要我们赔偿,我们也赔偿到位了,酒店认倒霉,赔偿他们了一些钱,已经处理好了。

有人说,如果真的是触电身亡,即便是癌症晚期,也要正常赔偿的。

还有人说,死者又不是入住的顾客,只是来酒店找亲戚,按理说是不能在酒店房间洗澡的,即便去世了,人家酒店也不应该是全责。

实际上,酒店对顾客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作为酒店,不仅内部设施要符合规定,确保安全,更要监护起保护好顾客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个责任,对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入住顾客,在房间里洗澡不慎触电身亡,那么,就要看酒店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即如果是因为设备本身的问题,导致了顾客死亡的后果,那么酒店不仅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而本案中,死者是入住顾客的亲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使用酒店房间设施的权利来自于其亲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和酒店之间是不具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因此导致其死亡只能是来自侵权行为,因此,即便死者不是入住的顾客,在房间里触电身亡的,酒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并不意味着酒店一定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双方对责任应当分责,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

如果死者并不是触电身亡,而是在洗澡的过程中,导致疾病发作不幸身亡的,那么作为酒店来讲,本身就没有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

此时,如果死者家属在酒店门口披麻戴孝,并放置花圈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的,那么,其行为就属于寻衅滋事或者是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数额或者是情节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对其应进行刑事处罚。

正常维权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并不是说亲属去世了,就可以在酒店门口扰乱其正常经营,这样的做法,也应当受到严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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