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深夜跟踪丈夫,发现丈夫带着其他女子前往酒店,怀疑丈夫出轨,怒不可遏

晓瑞聊社 2024-05-19 05:31:23

陕西西安,女子深夜跟踪丈夫,发现丈夫带着其他女子前往酒店,怀疑丈夫出轨,怒不可遏质问第三者并打了第三者1巴掌。事后,警方认为第三者有错在先,从轻处罚女子,罚了女子500元。女子没有觉得不妥,第三者却不愿意了,认为女子打了自己6巴掌不是1巴掌,女子和丈夫也没有领结婚证,不能认定自己与女子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警方严惩女子,未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女子闫某和丈夫王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一直没有领证。婚后闫某为王某生育1子。

儿子出生后不久,闫某发现王某总是深夜外出,怀疑王某有外遇,于是便在王某再次晚上出门时,跟踪王某,一探究竟。结果发现,王某开车接了一名女子(孟某),后将车开到了一酒店的停车场。

怀疑孟某破坏自己家庭,闫某怒不可遏,后见孟某和王某从车上下来,当即跑到车前,质问孟某。

孟某不甘示弱,嚷嚷着“你算什么东西!”后见闫某拦着自己的路,将闫某推开。

“破坏别人家庭,还有理了?”闫某见孟某推自己,当即给了孟某一巴掌,随后与孟某撕扯在一起。

王某见状赶紧将两人拉开。随后,孟某便报了警。

报警后,孟某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面部挫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调查中证实王某与孟某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认为虽然闫某打了孟某一巴掌,但是孟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一定过错,闫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情形之一,于是对闫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此,孟某表示不服,认为闫某打了自己6巴掌而不是1巴掌,闫某和王某没有领取结婚证,王某还是单身,自己与王某交往不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警方严惩闫某。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孟某还表示闫某和自己并没有发生口角,闫某上来就拽着自己头发朝自己头部、脸部击打,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事发5个月之久,警方才对闫某作出处罚,办案时间严重超期。

面对孟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孟某、闫某、王某以及证人证言都提及闫某与孟某有对话过程,且闫某扇了孟某耳光,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该情形,且二人是否发生口角,不影响被告对闫某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之所以事发五个月后才对闫某作出处罚,是因为孟某无法提供闫某的相关信息,王某又否认认识闫某,致使警方一直未能找到闫某。

为了查明案情,法院同时将闫某列为第三人出庭,闫某庭审上表示,自己处于哺乳期,见孟某叫嚣推搡自己,自己出于维护家庭,保护婚姻的本能反应,就顺手打了孟某一巴掌,骂了几句就开车离开。

自己老丈夫某曾给孟某转过520、5200等,共计上万元。事发后,孟某曾向自己丈夫王某索要5万元赔偿,因为自己丈夫王某没有答应,孟某不停地骚扰,后发起诉讼。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法院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怎么判?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2部分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法院认为,孟某伤害过轻,且未达到情节较重的情形,警方对闫某处以5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均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于立案五个月之久,警方才办结,案件确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警方抗辩称之所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是因为本案的第三人闫某一直无法找到。结合警方向闫某下达的传唤证,警方传唤闫某次日当即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办案时间上超过法定期限具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拖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警方上述抗辩合理可信,予以采信。

综上,最终驳回了孟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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