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拉屎!”江苏南通,一男子长期带薪拉屎,每日平均在厕所待的时间,最短为1个小

枚春桃 2024-05-18 05:18:20

“带薪拉屎!”江苏南通,一男子长期带薪拉屎,每日平均在厕所待的时间,最短为1个小时,最长有6个小时。公司发现后,忍无可忍,将其解雇。男子很是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余万元。劳动仲裁未果,男子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抚州发布)

刘某是公司的老员工了,自从2015年6月起就在公司上班。

刘某在电路公司担任工厂5S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但不需要负责打扫和维修。

刘某每个月工资有1万多元。

刚开始刘某工作兢兢业业,深得公司老板的信任,可刘某后来渐渐的变样了。

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刘某长期的往厕所里跑,经常看不到刘某。

公司老板每次找刘某,刘某都推脱说正在上厕所,可刘某上厕所的时间太长了,平均下来最短的有一个小时,最长的有6个小时。

老板忍不了了,因为一天的工作时间就8个小时,刘某在厕所就待了6个小时,这简直是带薪拉屎,白白的给刘某工资。

老板指示人事经理找到刘某,解雇刘某。

人事经理对刘某说,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的违反了劳动纪律,需解雇。

刘某强词夺理的说,自己肚子不舒服,上厕所也是被逼无奈。

人事经理还是将刘某解雇了,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开除自己,是非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自己20余万元。

但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刘某的请求,刘某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自己2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拿出了视频证据证明,刘某在厕所待的时间,最短一个小时,最长6个小时。

而刘某辩称说,自己肚子不舒服,是生理需求,公司将其解雇是非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待在厕所的时间实在过长,已经远超正常的生理需求时间,所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将其解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了刘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刘某长时间待在厕所,不上班,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属于旷工,公司将其解雇,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20多天,每天都在厕所待到1~6个小时,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的违反了劳动纪律。

公司聘请刘某是为了工作,而不是让刘某带薪拉屎,刘某的这种行为肯定不能让公司接受,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正当的。

2、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必须证明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刘某想要打赢官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将其解雇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刘某得不到赔偿。

刘某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反而公司可以拿出刘某带薪拉屎旷工的证据。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待在厕所的时间过长了,超过了正常的生理需求,所以刘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是正当的。

所以,法院驳回了刘某所有诉讼请求,公司不需要赔偿刘某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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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20 12:04

    这是个高手。

  • 2024-05-18 22:16

    把马桶改成蹲坑!有脾气他就蹲六个小时![大笑]

  • 2024-05-20 20:37

    能在厕所里蹲6个小时也是个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