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母女看到健身房的男教练身材颜值都比较好后,便冲着这位男教练,报了高价

枚春桃 2024-05-17 21:14:24

浙江宁波,一母女看到健身房的男教练身材颜值都比较好后,便冲着这位男教练,报了高价的私教课,可不料课程还没上完,男教练就中途离职,由于这对母女本身就是冲着教练的颜值去的,并不是为了锻炼,便找到了健身房想要退课处理,但却遭到了健身房的拒绝。 前段时间,王女士和女儿外出逛街时,偶然路过一家新开的健身房时,被深深的吸引,而吸引二人的不是健身房的设备、环境,而是店内的一位男教练陈教练。 据王女士称,因为陈教练的形象特别好,所以母女二人在短暂停留后,当即决定进健身房问问私教课的价格。 陈教练见到二人进来,显得非常热情,随即介绍了私教课的价格与优势,而王女士与女儿的要求很简单,那就是中途不能更换教练,自己一方只接受陈教练服务。 于是,经过双方简单商议后,王女士和女儿一起报了20课时的私教课,价值共计7000元。 前三节课,双方合作的很开心,如果没有意外的话,这个私教课大概就是按照课时上完了,可惜天公不作美,在仅仅上了3节课之后,这位长相帅气的陈教练的就辞职不干了。 王女士认为,自己和女儿的目的不是为了健身,就是看中了陈教练的颜值,现在陈教练离职,也就没有了继续上课的必要,所以要求健身房退课处理。 但健身房拒绝退课,表示可以为王女士更换教练,一直到满意为止;王女士不同意对方的解决方案后,找到了媒体寻求帮助。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既然王女士二人当初办理的私教套餐,说明就是认可这个陈教练才办理的,现在陈教练离职,导致课程无法继续,王女士自然有权利要求退费处理了。 也有网友称,去健身房的目的不是为了健身,而是为了颜值,这到底是什么逻辑? 无疑,网友对此事的看法不一,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女士与健身房签订服务合同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在的情况是,在20课时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教练离职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双方的观点不一,健身房方面认为,现在健身房可以为王女士提供其它私教,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王女士执意退款的话,那就要扣除20%的违约金。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和女儿就是冲着陈教练去的,现在陈教练离职了,就视为健身房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健身房应当全额退款。 个人认为,虽然双方在纸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更换私教是否属于违约,但并不意味着陈教练的离职,就属于违约行为。 按照大众认知来看,健身房的私教服务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很多顾客都会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特定的教练,以保证后续的履行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个人体验。 更何况本案中的王女士,其目的更是看重了陈教练的颜值才签订的合同,现在因为陈教练的辞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健身房就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私教合同的强烈人身属性,已经没有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故王女士要求健身房按课时退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健身房自始拒绝按课时退款,而是要扣除20%的违约金,由于王女士没有精力走诉讼途径维权,所以最终在媒体的调解下,同意了健身房的退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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