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部队服役期间,听闻妻子与隔壁村的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在返回村

枚春桃 2024-05-17 21:07:15

湖北武汉,一男子在部队服役期间,听闻妻子与隔壁村的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在返回村子后报警,不料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男子刘某某自幼生活在农村,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刘某某从小便知道努力读书,也经常在寒暑假帮父母干农活。 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话放在刘某某身上在合适不过,高中毕业后,刘某某考上了一所本科院校,虽然学校与名牌还相差甚远,但对于一个农村孩子来讲,已经是不错的选择。 如果不是家庭特殊,刘某某估计也就像大学毕业一样结婚生子了,可惜因为家庭、专业等原因,也为了圆自己的军旅梦,刘某某在大学毕业后,以大学生的身份参军入伍。 从军三年后,刘某某因为成绩优异转为士官,刘某某的父母也托村里的媒人,为刘某某物色个媳妇。 另一边,在村里媒人的张罗下,刘某某认识了隔壁县城的女子宋女士,二人见了几次面后,互生情愫,便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双方家长的张罗下办理了婚礼。 都说新婚的夫妻比较甜蜜,但刘某某因为特殊原因,在结婚后不久,就返回部队里。 刚开始后,宋女士还比较安分守己,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生活的辛酸苦辣积攒的越来越多,宋女士便在网上找人聊天起来。 这一来二去,宋女士就认识了隔壁村的男子王某某,王某某离异单身,在得知宋女士的情况后,立即对宋女士嘘寒问暖起来,二人也逐渐建立起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就这样,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一直持续了两年,刘某某因为长年在部队的原因,对这一切一直浑然不知,直至村里的人意外撞见二人的丑事后,才传到了刘某某的耳里。 气愤的刘某某当即请假返回家里,而后直接报警求助,王某某因为构成犯罪锒铛入狱后,宋女士厌倦了这种异地的生活,便向刘某某提出了离婚的诉求,被拒绝后,宋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 1、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某因为与宋女士有不正当关系,最终锒铛入狱,这也是很多网友不理解的地方,为何出轨都属于犯罪了呢? 事实上,出轨本身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只是普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在本案中,鉴于刘某某特殊的身份,所以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部分网友认为,宋女士的行为同样恶劣,所以应当构成重婚罪,但事实上,仅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宋女士的行为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至少要求达到事实婚姻的地步,即双方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就本案而言,虽然二人在两年内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更多的是地下关系,并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故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3、宋女士离婚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夫妻确实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但抛开本案双方夫妻是否破裂不谈,仅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在刘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宋女士的诉求。 理由是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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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8 06:39

    破坏军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