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点钱,我给你找找人!”河南洛阳,海先生买了辆特斯拉,厂家对海先生的车位进行了

白羊登义文 2024-05-17 08:51:31

“加点钱,我给你找找人!”河南洛阳,海先生买了辆特斯拉,厂家对海先生的车位进行了勘察,测算安装要花2200元。而电网的工作人员也确认他的车位符合安装环境,可以安装充电桩。

但是在办理安装手续时,厂家拿出一个《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面写着“经现场核准,同意其在该车位安装系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关电表的施工”,需要物业公司盖章,厂家说这是国家电网要求的。

结果,海先生找小区物业时,对方却拒绝盖章,说从来没盖过这样的章,也没办法承担盖章后的责任。

但海先生发现,小区里有其他车主安装了充电桩。他找一位熟悉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打听情况。对方说,物业确实没办法盖章,因为小区车位是按照燃油车标准建的,达不到新能源车的消防标准,物业盖了章消防肯定要查。不过,“可以加点钱,我给你找找人,能给你装上。”而且合法合规,不需要物业公司的证明,谁装给谁钱,物业不收钱。

海先生侧面打听了下,这样要花五六千元钱,他不想多掏钱,就去找社区。社区与物业进行了沟通,但对方仍然坚持不给盖章。(大河报洛阳新闻)

不额外给钱就不能装,额外给钱就能装?这确实引人遐想,让人怀疑物业是不是故意设置障碍,想勒索钱财。

不少人说,车位是自己的,不需要物业公司的同意就可以安装充电桩。这话也对也不对。

对的地方是车位的使用权确实是业主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车位使用的土地都是小区的土地,这些车位通过各种方式,使用权可能归某个业主单独所有,也可能出租给某个业主,还可能属于所有小区业主共有。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归物业公司所有。

但不归物业公司所有,并不代表物业公司无权进行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公司虽然是收取业主物业费,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但其提供的服务中也包括对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而安装充电桩并非只是个人车位范围内的事,必然需要通过公共区域,而且可能对相邻车位的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电网要求取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其实,本质上物业公司的这种管理来自于全体业主的授权,所以是否准许安装充电桩,准许安装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都需要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而不能由物业公司自行决定。

在业主大会没有制定规则的话,考虑到保护业主的利益,如果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应当准许安装充电桩。

现在物业公司说是由于安装充电桩会不符合消防标准,那就需要查清楚到底影不影响消防安全。如果影响的话,那其他业主是怎么安装的?是否需要整改?如果不影响的话,那物业公司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同意安装。

现在有工作人员说,加钱就能办,而且合法合规,难免让人会觉得是不是车位是可以安装的,只是物业公司为了多收钱,才会这么说。

到底是不是这样,这应该是可以查清楚的。

0 阅读: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