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背着我干的?”浙江杭州,一女子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她偿还390多

白羊登义文 2024-05-16 09:55:41

“老公背着我干的?”浙江杭州,一女子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她偿还390多万元,把她吓了一大跳。通知书上说,这钱是她丈夫借的,到期没有还,因为她也签字同意还钱,所以她和丈夫的财产都要被执行,但是女子对这件事一无所知。

原来,周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搞工程,周女士一直在老家工作、带孩子。多年前,她丈夫为了包工程,向朋友借了390多万元,结果工程出了点问题,到期没还上。徐某就把她丈夫金某和她一块告到了法院。

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解,本来周女士也应该出庭的,但是她丈夫拿了份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上面有她的签名,委托她丈夫金某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调解成功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限定时间内还款。

对于这个结果,周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再审都被驳回。她只能找到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经过鉴定,原来金某拿的授权委托书是他自己假冒周女士签的。

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徐某与周女士达成和解,周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而法院也对徐某罚款2万元。

【家子说法】

1、这金某是什么想的?估计是为了让徐某放心,拖延还款时间,才会冒充妻子的签名,以妻子的名义承诺一起还款。其实这种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都出现过,所以现在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授权委托书,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看来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方面的经验还是有点欠缺,才会上当受骗。

那么,如果不调解,周女士用不用还这笔钱呢?

这个案件里,徐某之所以在起诉的时候,把周女士和金某一起作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还款,可能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这笔钱是金某和周女士结婚期间借的,所以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金某和周女士共同偿还。

应该说,这样的观点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因为当时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就算是夫妻一方欠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中的一方证明当时欠的时候,债权人明确约定这笔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二人结婚的时候约定两人的财产各自独立,而且当时借钱的时候,出借人知道这个情况。这样的例外条件显然是极为苛刻的,另一方要想证明这个情况是很难的,基本不太可能。

当时出现不少女性在结婚以后,因为丈夫在外借款,根据这一规定背上了一辈子都很难还清的大额债务,导致不少人对这一规定提出异议。

为此,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大额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钱属于三种情况:(1)夫妻共同生活欠的;(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欠的;(3)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欠的。

这个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以后得到了继承。

在这个案件里,金某借的这笔钱高达390万元,明显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是金某为包工程所借,周女士也没有与金某共同承包工程,不是两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也没有得到周女士的追认。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钱只能是金某的个人债务,由金某个人偿还。

所以,检察院才会组织听证,由徐某与周女士达成和解,确定金某个人偿还这笔债务,周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

3、那么,为什么周女士向法院提起异议都被驳回呢?

这是因为周女士第一次提起的是执行异议,这是针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是否适当提出的异议,而周女士的异议是认为自己不应该是被执行人,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异议申请。

周女士第二次是申请再审,而因为当初金某和徐某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法院只是对这个调解协议进行的确认,这是一个特别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所以周女士也不能申请再审。

在这种情况下,周女士只能去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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