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为了钱!”辽宁大连,外地来的贾先生在批发市场买了7个螃蟹,商户电子秤显示

白羊登义文 2024-05-16 09:51:14

“我不是为了钱!”辽宁大连,外地来的贾先生在批发市场买了7个螃蟹,商户电子秤显示3.7公斤。贾先生觉得有点不对劲,因为别人买12个螃蟹才7斤多,于是他找到市场的公平秤重新称了下,结果才2.3公斤,足足少了1.4公斤。

于是贾先生找到市场管理员,对方准备让商户赔偿给他三五千元了解此事,还不准贾先生录像。

贾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是要钱的,而是希望事情有一个处理结果,市场管理员应该罚款,如果秤有问题,应当把秤没收或者处理。

最终,在贾先生的坚持下,市场管理员给该商户开出一种罚款3万元的票据,并要求商户停业整顿。(九派新闻)

【@家子说法 】

1、这真是太过分了,缺斤少两不少见,但像这样足足少了近三分之一的情况确实不多见,这是侮辱消费者的眼睛还是智商啊?而贾先生这种坚持要求处罚,不要钱的态度让商家这种行为无所遁形,避免其他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的态度实在值得点赞。

2、从法律上来说,这家商户缺斤短两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基于商户缺斤短两的行为,贾先生最低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而这些螃蟹就算按一公斤200元,也就740元,按照退一赔三计算,贾先生能够获得到赔偿最多也就2000多元,远远少于市场管理员提出的给三五千元的赔偿,所以说,贾先生说自己真不是为了钱,还真是一句真话,值得点赞。

而贾先生不要商户赔偿的三五千元,并不代表他不可要求获得三倍赔偿,这是他的法定权利,商户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按时对贾先生退一赔三。

3、这个事件最后,市场管理员对商户罚款3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不知道这个市场管理员是批发市场的管理人员还是工商部门的管理人员。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知道能不能查明这户商家依靠这种手段骗了多少消费者,违法获得多少钱,如果是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是在查明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确实查不清楚的话,因为可以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

所以这个3万元的处罚是在法定范围内,不知道能不能警示到这家商户。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0 阅读:7428
评论列表
  • 2024-05-16 14:12

    国内真的是发明了一种新的计量体系,比如7两一斤,一升等于700毫升!

    好运连连 回复:
    我妈妈留给我的是十六两一斤的称!
  • 2024-05-16 20:10

    算骗得少的了,前几天看到卖西瓜的,五斤多到手一斤多,才三两称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回复:
    哪有一斤多的西瓜🍉
    汇集土特产 回复: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广州这里是切开卖的,一个太大,切开多人买
  • 2024-05-18 21:44

    更应该找到做称的,枪毙,杜绝源头

  • 2024-05-18 11:59

    当缺斤短两成了常态,较真的人反倒成了异类

  • 2024-05-18 11:43

    赔偿三倍不到500的,按500赔偿

  • 2024-05-18 11:45

    码不准。称不对。量不够。质不行。

  • 2024-05-20 17:01

    打假那帮兄弟嗨起来

  • 2024-05-20 18:22

    这个缺斤少两罚3万,加油站缺斤少两罚2000[点赞][点赞][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