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疯狂了!”河南许昌,禹州烟草局一名女缉私队员,被走私烟草车辆冲撞拖行5公里左

白羊登义文 2024-05-16 09:50:12

“太疯狂了!”河南许昌,禹州烟草局一名女缉私队员,被走私烟草车辆冲撞拖行5公里左右后,不幸去世。

被害人杨某某的女儿说,8月11日,杨某某接到举报电话,说一辆车上有走私的假烟。于是杨某某与同事拦下这辆车,出示工作证,要求配合。没想到对方拒绝配合,强行启动了车辆,把杨某某顶在引擎盖上拖行。从地图上看,拖行距离大概3公里左右。但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她,实际拖行了5公里左右。

当时杨某某曾经拍打车窗,希望对方停车,但对方却踩油门加速,把她甩了下去,使她头部受到撞击。事发以后,她被送到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逃窜至襄县后前往当地派出所自首。

当地宣传部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发生,肇事者逃窜至襄县后落网,目前公安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调查此案,后续会公布详细的调查结果。

【@家子说法 】

1、真是太疯狂了,这是运了多少走私假烟啊,至于做出这样疯狂的举动吗?从法律上来说,走私假烟的处罚最多也就是无期徒刑,但是现在这种行为却很可能是要判处死刑的,真是完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2、肇事者在遇到杨某某依法执行公务时,不但不配合,反而使用车辆冲撞的方式阻碍杨某某执行公务,其行为首先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是,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个处罚显然是太轻了。

事实上,肇事者当时虽然主观上可能没有造成杨某某死亡的直接故意,但他应当明知车辆冲撞拖行十分可能造成杨某某死亡,却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最终造成杨某某死亡。因此,其同时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相对而言,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要比妨害公务罪重得多,所以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死刑。虽然肇事者在事后自首,依照法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只是“可以”而非“应当”,考虑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肇事者最终要想因为自首得到从轻处罚,逃脱死刑立即执行,恐怕有点难度。

3、不知道这名肇事者当时车上是否真的的有走私的假烟。如果最终查明其当时车上确实载有走私的假烟,其可能涉及几个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几个罪名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最重。由于肇事者实际只实施了走私假烟一个行为,所以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而不是按照这几个罪名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行为人销售的金额不同,有四个量刑档次:最低的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的是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最高处罚档次一般还真不好达到,也就是说要想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有点难度,所以才让人难以理解当时这名肇事者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恶行。

4、事发以后竟然有人质疑说,烟草局有没有权力拦车?

首先要说,不管有没有权力拦车,都不是肇事者做出如此恶行的理由。

其次,《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的相关情况检查的权力,为查明相关车辆和人员是否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执法人员当然有权要求相关车辆配合检查的权力。

最后,你对肇事者的行为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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