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送的茶叶有问题,赔钱!”北京,一老人送给一男子一些茶叶,两年后,男子检测发现茶

白羊登义文 2024-05-16 09:49:55

你送的茶叶有问题,赔钱!”北京,一老人送给一男子一些茶叶,两年后,男子检测发现茶叶含有黄色素,于是把老人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9000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某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认识30多岁的男子尹某一段时间后,送了一些茶叶给他。这些茶叶是韩某某从正规网店买的,送的时候也在保质期里。

近两年后,尹某把茶叶送到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备注:判定依据由客户指定。

随后,尹某把韩某某告上法院,说他喝了韩某某送的茶以后,出现身体异常,检测发现这些茶非法添加了黄色素,要求韩某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9000元,检测费300元。

诉讼过程中,尹某没有提供其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据。

【法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有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对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某把茶叶送给尹某,双方并非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韩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需要满足两个前提,第一个是韩某某是否存在过错,第二个是尹某存在损失。

一、韩某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在这个案件里,韩某某把茶叶送给尹某,是基于情谊关系所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是一种兼具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的人际关系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在赠与合同中,基于赠予的无偿性,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要小于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特别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赠与人并非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也没有保证赠与物无瑕疵,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的,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赠与人没有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物的瑕疵,也没有保证赠与物无瑕疵,就不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

而在这个案件里,韩某某所赠送的茶叶是从正规途径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把茶叶送给尹某前就明知茶叶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问题,所以他不存在过错。

二、尹某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在这个案件里,尹某说他自己出现身体异常,但对此并没有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他所说的身体异常不存在。

而对于他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害人身权益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只是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在这个案件里,尹某无法证明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了损害,自然更无法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所谓的损害结果自然不能被认为存在。

综上,尹某既无法证明韩某某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自己存在损害后果,所以不能得到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韩某某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尹某,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尹某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韩某某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判决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尹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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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11:39

    农夫与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