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因相处两年的情人提出分手,在家喝了一瓶白酒。事后男子找来朋友帮忙

晓瑞聊社 2024-05-16 01:01:09

浙江宁波,一男子因相处两年的情人提出分手,在家喝了一瓶白酒。事后男子找来朋友帮忙劝说,朋友离开后男子与情人发生了关系。情人想回家时,男子阻止并与情人发生肢体冲突,情人反抗时踢中男子的胸口处,男子因心脏病死亡后,家属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206万元,但情人主张是正当防卫。

(来源:浙江宁波中院)

女子李某的丈夫去世后,就带着7岁的儿子改嫁,并与再婚丈夫陈某登记结婚后,也育有一个女儿。

李某的儿子孙某长大成人后,与女子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孙某与张某结婚十年后,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8个月,孙某认识已婚女子秦某,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年后,秦某因想回归家庭提出分手。

但孙某坚持不同意并多次与秦某发生争执。

事发当天13时许,孙某因秦某多次提出分手而在出租屋内喝了一瓶白酒。醉酒呕吐后,孙某打电话叫来朋友林某,并向其倾诉秦某要求与其分手一事。

林某见孙某情绪激动,多次打电话给秦某让其过来。起初秦某不同意,但14时许,秦某还是来到了出租屋并再次提出分手一事,之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16时30分,林某见双方都态度坚决,决定不再理这事,先行离开出租屋。之后孙某与秦某发生了关系。

18时许,秦某因孙某不让其回家发信息给林某。

19时许,林某叫双方共同朋友黄某一起来到出租屋。黄某劝说无果后离开,秦某再次提出回家,孙某上前阻止。双方争吵时孙某突然将秦某推到床上。

紧接着,孙某又压在秦某身上,用手掐住秦某的手臂,秦某还击用手打孙某的手臂,挣扎着站起来时,孙某又将秦某压到床上,如此几番来回。

过程中,秦某用左脚朝孙某的胸口踹了一脚,后双方停止争吵。林某与返回的黄某劝说一番过后离开。

21时许,秦某因孙某胸痛胸闷随即叫回林某,并一起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凌晨时分,孙某被转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并对孙某行“冠状动脉探查术”等治疗措施。

手术过后,孙某被转入ICU病区予以重症监护。孙某入院接受治疗期间,秦某一共垫付了5万元医药费。

12天后,孙某因无法抢救,其家属办理离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非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肾衰竭”。

孙某出院当天就在家中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孙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冠状动脉血栓形成,引起大面积心肌梗死,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纠纷过程中胸部外伤和情绪激动等可作为其死亡的促发因素。

事后家属遂以秦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06万。

秦某认为:孙某暴力限制其人身自由,其是正当防卫且并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故不承担责任。

双方质证时,法院查明并确认孙某亲生父亲骑车时,因一个小孩横穿马路,急刹车后摔倒,到家后不久因受到惊吓引起心肌梗塞而死亡,当时孙某7岁。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秦某提出分手后,孙某不但限制秦某回家,还连续性多次将其压到床上,并用手掐住其手臂予以控制,孙某的行为已对秦某构成不法侵害。

秦某用左脚向孙某胸口踢了一脚,系为摆脱控制所进行的还击动作,并无侵害孙某的故意,故秦某的还击动作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孙某的不法侵害存在连续性,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情况紧急的时候,对反击行为的节制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当对防卫行为要求过于苛刻。

故秦某在应急反应过程中向孙某胸口踢一脚,符合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判断水平,不影响其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孙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并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的事实,有医院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予以证实。

第四,公安机关证实包括孙某母亲在内、秦某等人都对孙某患有冠心病不知情,

第五,孙某在冠心病发作前,因秦某提出分手,情绪激动并醉酒呕吐,后又与秦某发生关系,控制秦某时又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这些因素综合诱发了孙某的冠心病,孙某对该发生后果存在重大过错。

第六,秦某与孙某系情人关系,违反社会道德,秦某要求分手,并无过错。普通的脚踢并不会致人死亡,秦某正当防卫时左脚踢到孙某胸口与孙某的死亡虽然存在一定的可能的因果关系,但该结果显然是秦惠芬未能预料、无法预料,亦是不希望发生的,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认定秦某存在过失。

第七,孙某反映胸痛胸闷后,秦某亦第一时间将孙某送至医院救治,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综上,一审认定秦某脚踢等还击动作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秦某不承担责任。秦某自愿补偿家属1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故在扣除已垫付的5万元后,判定秦某再支付家属5万元。

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0 阅读: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