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事后,女乘客把老夫妻

白羊登义文 2024-05-15 09:00:54

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事后,女乘客把老夫妻和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6000余元。老夫妻否认碰到女乘客,并认为该地铁公司承担责任,地铁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责任。

当时,老人申某两只手都提着东西,没有扶电梯的扶手,电梯上行的时候没有站稳,就在地铁上晃晃悠悠地往后退了几步,他身后的妻子张某赶紧去搀他,结果也没搀住。申某就转身往下走,结果和妻子一起摔倒在地铁上。两人都摔的到处是伤,申某更是满脸是血。

而两人摔倒时,他们说身后的女子石某低着头,双手拎着东西,也没扶电梯扶手,直接被申某夫妻带倒,腿磕在电梯上,造成关节损伤。

事发后10秒左右,地铁工作人员紧急按停扶梯,并询问三人伤情。石某表示喷点药,回去看看,要是没事就算了。

但事后她去了多家医院就诊,于是将地铁公司和申某夫妇告上法院,她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申某夫妇将她带倒,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申某夫妇则说,他们没有碰到石某,而且这次事件是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这次事件他们也受伤严重,但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没要求地铁公司赔偿,所以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说,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该承担责任。并提供了扶梯旁警示标志以及播放注意事项的证据。

【家子说法】

一、申某夫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申某夫妇与石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申某夫妇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申某夫妇需要承担责任,主要要看申某夫妇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申某夫妇的过错与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而这个案件是有现场监控的,从监控中可以看到,申某夫妇在摔倒前,确实与石某之间存在接触,并直接导致了石某的摔倒。

所以,如果申某夫妇存在过错,那么过错必然与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过错。

而从视频上来看,当时申某夫妇都没有扶电梯扶手,而且申某还出现在逆行行为,这都是导致他们摔倒的原因,所以,申某夫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件里,施某自身也存在低着头不看前面,也没有扶电梯扶手的过错。如果当时她没有这些过错,可能就可以提前作出预防措施,或者不会被带到。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申某夫妇的赔偿责任。

二、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申某夫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地铁公司必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地铁公司作为车站的经营者,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果它对申某夫妇的摔倒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要与申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便申某夫妇的摔倒完全是两人自身的过错,与地铁公司完全无关,但如果地铁公司对石某被带倒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要承担补充责任的。就是在申某夫妇赔偿不了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在承担完责任以后,再向申某夫妇追偿。

所以,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从现场来看,地铁公司在电梯旁多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提示要注意安全,扶住扶手,不能逆行等,还使用喇叭循环播放上述提示。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事发以后,地铁公司在10秒左右就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询问三人是否需要就医等,尽到了救助义务。而且经过检查,电梯本身没有故障。所以,应当认为地铁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申某夫妇承担石某损失80%的赔偿责任,支付石某赔偿款7000余元。石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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