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发生了一起女子刘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在与骑友的交往中产生矛盾后,其行为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件,最终导致自己身亡,而另一方曾某某则因此被法院判定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事件,因为刘某患有精神疾病这一因素,使其在法律、道德和人情世故的交织中呈现出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争议性问题。一、精神疾病患者的不当行为如何界定刘某由于患有精神疾病,在与曾某某的交往中做出了被曾某某认为是“少一些乌烟瘴气”的行为。然而,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在人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类看似不当的行为,我们该如何界定?是完全归咎于患者本身,还是应该考虑到疾病对其行为的影响?从人道角度来看,精神疾病患者的一些言行可能是病情所致,但从另一方当事人的感受来讲,这些行为又确实造成了困扰。这种矛盾在类似事件中如何权衡,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二、对精神疾病患者回应的尺度曾某某在面对刘某可能因精神疾病产生的行为时,采取了发布刘某骑车摔倒视频并配以贬损文字的方式回应。当面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某些不当行为时,普通人回应的合理尺度在哪里?如果一味地要求他人无条件忍受精神疾病患者的所有异常行为,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像曾某某这样采取过激的网络曝光和贬损手段,显然也不合适。如何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维护他人合理反应之间找到平衡,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三、事件中的责任归属与同情偏向事件最终以刘某自杀、曾某某获刑告终。在这起事件中,由于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对刘某的同情心理。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曾某某所声称的受到刘某行为刺激这一情况。在责任归属上,到底应该更倾向于同情精神疾病患者,还是依据双方实际的行为互动来判定责任,这在舆论和法律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这起事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恩怨,它将精神疾病患者在人际交往中的种种争议性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值得我们从多个角度去反思和探讨,以求在未来处理类似事件时能更加公正、合理。
这都能判刑?